设为首页今天是

席间贪杯,路上添“悲”

2016-7-27 15:1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47099| 评论: 0|原作者: 李 柯 孙向辉|来自: 叶县法院

摘要: 身边的事: 酒能助兴,也能败兴。在端起酒杯前,可曾想起那一幕幕因酒而成的,惨不忍睹的揪人画面;可曾想起殷切的家人正盼望您平安早归;可曾想起若饮下这酒您将可能背负的后果? 2016年2月7日23时许,刘某某酒后驾 ...

身边的事:

酒能助兴,也能败兴。在端起酒杯前,可曾想起那一幕幕因酒而成的,惨不忍睹的揪人画面;可曾想起殷切的家人正盼望您平安早归;可曾想起若饮下这酒您将可能背负的后果?

2016年2月7日23时许,刘某某酒后驾驶豫D×××××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叶县昆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叶县昆水路二手车交易市场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王某驾驶的捷马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4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一次性赔偿王某车损费用、误工、医药、护理、食宿等后期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五万元,王某对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宽大处理。

结果:

叶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判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案发后,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叶县人民法院做出以上判决。

 

                                                                  叶县法院   孙向辉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