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两学生在学校宿舍内打架致使其中一学生受伤,最终法院判决学校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范某和陈某系某中学同一宿舍的室友,2015年5月28日晚,二人发生口角,陈某将鞋捂在范某的脸上,被激怒的范某打了陈某一耳光。后陈某将范某按在床上,用拳头击打范某的头部和眼部,致使范某受伤。范某受伤后第二天早上,在校领导的协调下,双方同意将范某送往医院检查。因伤情过重,范某先后在多地、多家医院治疗。2016年5月,范某将陈某、陈某父母及其学校起诉至叶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受到的伤害是由陈某直接造成的,陈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陈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作为其监护人的父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有对学生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学校对该事件的发生,也有管理的不当之处,不能够有效预防和及时阻止该事件的发生,对此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范某在陈某将鞋捂住脸后,没有向老师报告,而是打了被告陈某一耳光,对该事件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结合各方在案件中的过错程度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陈某及其父母承担60%的责任,学校承担35%的责任,范某个人承担5%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