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陶甲和陶乙起二人骑电动车等红绿灯时被赵某撞伤,在中间人王某的说和下,回家治疗,后多次索要治疗费未果,遂起诉赵某和中间人王某。 2015年9月13日下午,陶甲驾驶电动车载着陶乙自西向东途经平桐路在路边停车等候过马路时,被自北向南由赵某驾驶的车辆撞倒,致使陶甲和陶乙二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二人被送往医院,因双方都认识赵某的亲戚王某,王某遂作为双方的中间人说和。在王某的说和下,陶甲和陶乙出院治疗。2015年9月14日,二人感觉身体不适,遂到医院复查,并通知中间人王某,王某遂转告赵某支付医药费,赵某拒不支付。多次索要未果后,陶甲与陶乙将赵某与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在驾驶车辆行驶至路口时,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陶甲行驶时,疏于对自身安全管理,未在确认安全后就将车辆停在路口,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双方驾驶车辆的危险性、回避能力、注意义务等因素,被告赵某以承担80%的责任为宜。陶甲与陶乙要求王某承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没有证据证实,不予支持,遂判决赵某赔偿二人医药费各项损失共计2120元。
叶县法院 王青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