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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借款人去世 担保人仍须需担责

2017-4-27 22:1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35223| 评论: 0

摘要: 【法治中国警示网陈运发 文 /刘志強】2013年4月12日,赵某在中国邮政银行某支行(下称中邮某支行)处借款20000元,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李某、何某对赵某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共同保证。后赵某按合同约定偿还了前1 ...

     【法治中国警示网陈运发  文 /刘志強】2013年4月12日,赵某在中国邮政银行某支行(下称中邮某支行)处借款20000元,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李某、何某对赵某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共同保证。后赵某按合同约定偿还了前10期的相应利息2601元后,就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经多次追讨无果,2014年6月16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担保人李某、何某偿还其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庭审中何某认为其不用承担责任,因借款人赵某已死亡,人死债灭,这是天经地义。

   鲁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的设定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交易的安全。《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任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虽然主借款人赵某去世,但中邮某支行与赵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及作为联保保证人的李某、何某与之签订的《联保协议书》均为有效,所以李某和赵某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根据追偿权向赵某的财产继承人追偿。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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