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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法院、鲁山县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打击拒不 执行判 ...

2017-4-27 22:0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27400| 评论: 0

摘要: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确保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社会环境,依照《中华人民 ...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确保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社会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是在鲁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执行案件(包含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如计划生育罚款即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交通违法处罚案件等),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尚未履行的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需向鲁山县人民法院如实报告,并同时提供相应的财产权属证明、财务会计凭证等证明材料。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鲁山县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再视其情形进行搜查和强制审计。经拘留、罚款后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按本通告第七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本通告发布后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且具备本通告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名单,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并在电视台、法院室外大屏幕、报刊、网络、微博等新闻媒体平台公告,予以曝光。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同步公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所需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四、凡是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一律限制消费,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前款人员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鲁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拘留并罚款。经拘留、罚款后仍拒不执行的,按本通告第七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有护照的,一律限制出境。

    在鲁山县人民法院限制出境决定作出前,前款人员出境行为违反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依照该条处理。

    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县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执行法院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鲁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

    鲁山县人民法院受理监督举报电话0375-2761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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