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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租户闹矛盾 私换锁芯需担责

2016-8-30 16:2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21163| 评论: 0|原作者: 王青丽|来自: 叶县法院

摘要: 8月28日,叶县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出租人王某被判返还原告李某租房押金和租金共计7167元。 2014年3月23日,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王某将一套房屋租给李某,租赁期为1年,租金14000元,押金6000元 ...
 8月28日,叶县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出租人王某被判返还原告李某租房押金和租金共计7167元。

2014年3月23日,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王某将一套房屋租给李某,租赁期为1年,租金14000元,押金6000元。后李某按约定向王某交纳房屋租金及押金,并入住房屋。2015年2月中旬,李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双方因返还押金等问题发生纠纷,王某更换了出租房屋锁芯。李某于2015年4月向叶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按合同约定交纳押金6000元,现租赁期限已过,原告要求返还,应予以支持;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原告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原、被告发生纠纷未达成一致意见,应认定合同尚未解除,被告更换房屋锁心,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不能再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应承担相应责任。故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房屋租赁过程中,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押金是已经成为一种交易习惯,但租赁期满若无约定及法定违约事由,出租人应返还该部分押金;同时,出租人即使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仍应尊重租赁期间内承租人的占有、使用等权能,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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