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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驾证3个月 开出租车撞伤人难获赔

2015-8-13 08:4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5791| 评论: 0|原作者: 张旗 闫平 |来自: 叶县法院

摘要: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若车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对上述情形予 ...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若车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对上述情形予以列明,则保险公司免除相应事故赔偿责任。日前,叶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张某未过实习期就驾驶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免除相应赔偿责任,仅支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车辆维修费等共计2475元。 张某是叶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2014年2月2日,刚拿到驾证仅3个多月,就抱着侥幸心理,开出租车上路载客,在沿省道20103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叶县马庄乡马庄路口北30米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王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乘车人郭某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司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张某所在公司起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叶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被告人保财险平顶山市分公司处投保并签订相关保险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被告将该禁止性规定载入保险条款,并在承保过程中予以提示,该约定在双方当事人间产生约束力,被告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免除相应赔偿责任。被告未出具证据证明双方在交强险及车上人员险保险合同中作出相关约定,原告可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及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获得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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