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男女双方希望缔结美好良缘,男方会给予女方一定的彩礼,一旦双方未能喜结良缘,彩礼的返还问题就随之而来。 日前,叶县法院审结一起原告韩某与被告郑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经审理,判决被告郑某返还原告韩某彩礼款35000元。 原告韩某与被告郑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订婚并举行了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争吵,无法共同生活,随后,原告韩某诉至叶县法院要求被告郑某返还彩礼。 法官审理时查明,订婚时韩某给付郑某彩礼10100元,并为郑某购买四金(金项链、金手镯、金耳环、金戒指)。双方准备结婚时,又给付彩礼款30000元。 鉴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法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韩某请求郑某返还彩礼于法有据,但原被告一起生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故应部分返还,因此承办法官酌定认为返还35000元较为适宜,双方均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