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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要求严把逮捕关防止冤假错案

2015-6-4 11:2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17700| 评论: 0

摘要: “侦查监督处在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的前沿,防止冤假错案的责任重大,如果守住第一道关口,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第一道关口失守,后面的起诉、审判环节就可能出现‘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情况。”刚刚召开 ...

“侦查监督处在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的前沿,防止冤假错案的责任重大,如果守住第一道关口,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第一道关口失守,后面的起诉、审判环节就可能出现‘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情况。”刚刚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的讲话中,有关严把逮捕关防止冤假错案的内容占据了很大篇幅。

  根据最高检党组要求,这次座谈会的主要议题是研究提高侦查监督工作法治化、现代化水平的具体措施。参会人员认为,冤假错案对法治和司法公信的杀伤力巨大,如果不能有效防止冤假错案,侦查监督工作法治化、现代化建设就成了空谈。

  “不只是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也都要把防止冤假错案作为首要任务。”孙谦在这次会议上重申,侦查监督部门要把防止冤假错案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

  围绕防止冤假错案,会议就强化证据意识严把逮捕关提出严格要求,明确强调侦查监督部门要坚守法律底线,“用”好手中的审查逮捕权。

  正确认识逮捕的事实证据条件,做到“事实不能没有、人头不能搞错”,达不到这一条件的不能批准逮捕。会议强调,“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虽然低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要求查清全部事实情节,但对“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要有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排除合理怀疑,否则不能批准逮捕。

  高度重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坚决不能捕。从司法实践来看,刑讯逼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会议要求,检察机关要在审查逮捕中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强化证据合法性审查,对发现的非法取证线索要及时调查核实,对非法证据要坚决依法排除,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嫌疑的不能作为逮捕依据。

  转变证据审查方式,进行精细化审查,对证据存在罪与非罪的原则性、根本性矛盾的案件,坚持疑罪从无,依法不捕。会议强调,要全面审查证据,在对每个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逐一进行审查判断的基础上,把全案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判断。孙谦在讲话中提出:“审查逮捕阶段证据的特点,决定了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是正常的,但要判断存在的矛盾是否属于影响罪与非罪的原则性、根本性矛盾。如果仅是非原则性的枝节矛盾,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如果是原则性、根本性矛盾,就要疑罪从无,依法不捕。”会议还强调,要更加突出客观证据的审查、运用,构建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证据分析论证和案件事实认定体系,坚持从客观证据到主观证据的审查方式,注重主观证据与客观证据的对比、分析,运用收集在案的客观性证据推演犯罪过程,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程序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是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屏障。会议亦对严格执行审查逮捕程序作出规范,要求高度重视讯问犯罪嫌疑人,法定应当讯问的必须讯问,并尽可能提高讯问比例,有条件的全部讯问;防止讯问走过场,切实提高讯问质量效果,通过讯问核实证据、发现非法取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律师的意见,尤其要重视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

  在防止一种倾向的同时,要避免出现另一种倾向。会议还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在规范精细审查案件,把好逮捕关的同时,也要防止人为拔高逮捕条件,出现应当逮捕而不逮捕的现象。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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