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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2012-12-11 10:1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32739| 评论: 0

摘要:   概念: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164条第二款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 ...

  概念: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164条第二款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款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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