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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纷争使爷孙反目成仇 法官调解用亲情摒弃前嫌

2013-5-10 17:0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2436| 评论: 0|原作者: 蔡昆阳 刘振涛|来自: 叶县人民法院

摘要: 5月7日上午,叶县法院任店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具有信访隐患的鱼塘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本是任店镇秋河村六组一家子人,按辈分,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王某叫爷爷。双方所在的任店镇 ...

5月7日上午,叶县法院任店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具有信访隐患的鱼塘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本是任店镇秋河村六组一家子人,按辈分,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王某叫爷爷。双方所在的任店镇秋河村六组有一处坑塘,原先由本组村民张某某承包,承包期25年,自1989年10月至2014年10月止。1998年3月10日,张某某将该坑塘转让给原告王某。原告王某在坑塘周围植树,在坑塘养鱼。2002年2月,叶县任店镇秋河村六组曾擅自终止合同,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叶县人民法院作出(2002)叶经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判决叶县任店镇秋河村六组继续履行与原告王某的坑塘承包合同。2011年12月,被告王某某将原告王某的鱼塘水抽干、坑塘鱼捕尽,致使原告王某无法经营,爷孙俩就赔偿事宜经村里多次协商为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被告王某某还辱骂了辈分较高的原告王某,双方反目,事态升级。为此,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某停止侵害,并将鱼塘恢复原状,赔偿原告王某鱼塘损失及五棵杨树损失共计30000元。而被告王某某则称,承包鱼塘是经全村村民集体决定,不存在侵犯别人的任何权益,况且叶县任店镇秋河村第六村民组在其承包鱼塘时并未说与原告王某存在承包合同关系,故不愿意对原告王某做出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某申请将叶县任店镇秋河村第六村民组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被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叶县任店镇秋河村第六村民组在庭审中认为,其根据全组群众集体决定,将养鸭场及本案诉争坑塘承包给被告王某某经营,并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故不应该承担责任。

原告王某以前就有信访行为,因其他纠纷曾到省、北京上访过,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情绪十分激动,动辄就以上访相要挟。时值党的十八大正在召开之际,庭长修军旗对此高度重视,带领全庭干警十多次到叶县任店镇秋河村六组,协同当地的村委干部一起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稳控工作,同时挨家挨户的走访群众,了解案件事实。在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后,抓住双方是一家子人为突破口,全庭干警分别从亲情,感情、法理方面入手,耐心细致、不厌其烦的做双方调解工作。通过不懈努力,最终被告王某某当面向其爷爷王某承认错误,并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21000元,该案顺利调解结案。

该案历经波折,最终圆满审结,使因该纠纷反目成仇的爷孙俩冰释前嫌,最终握手言和,并消除了信访隐患,这不仅仅是审结了一个案件,更是给当地村民上了一次邻里乡亲和睦相处的法制教育课,做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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