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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质证解疑

2013-5-10 17:0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00979| 评论: 0|原作者: 杨红霞 雷颖浩|来自: 叶县人民法院

摘要: 5月9日,叶县法院遵化法庭与司法技术科协同配合,在审理一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当面质证解疑,取得了良好效果。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该庭审理的第一起鉴定人出庭作 ...

5月9日,叶县法院遵化法庭与司法技术科协同配合,在审理一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当面质证解疑,取得了良好效果。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该庭审理的第一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案件。

2012年3月,原告王某等三人挂靠被告甲公司从事车辆运输经营活动,后因车辆所有权存在争议,车辆一直处于停运状态。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对车辆直接停运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意见送达各当事人后,被告甲公司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合议庭通过合议,认为重新鉴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决定适用新民诉法的规定,通知鉴定人出庭陈述意见。庭审现场,双方当事人对车辆直接停运损失的计算方法、车辆正常经营情况下的运营收入及成本费用的依据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了询问,鉴定人一一作了回答。经过质证,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了更深的理解,合议庭也有了更加客观充分的认识。

在审判实践中,鉴定意见对于案件中相关情况的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鉴定人出庭和当事人质证,对鉴定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增加了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和可信度,这也是一种正当的程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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