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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12-12-11 10:1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17689| 评论: 0

摘要:   概念: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解析:该罪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而且行为人不能说明、司法机 ...

  概念: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解析:该罪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而且行为人不能说明、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来源的即可。行为人不能说明的情况包括: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义上是属于别人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当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

  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对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赠与他人的款物。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14条修正)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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