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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吐痰女子眼球打爆 称厌恶不讲卫生行为

2013-5-3 08:5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01987| 评论: 0|来自: 四川在线

摘要:   某女子随地吐痰,旁边一男子看不顺眼,两人先是口角理论,进而男子大打出手致吐痰的女子重伤。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   2012年11月23日20时30分许 ...

  某女子随地吐痰,旁边一男子看不顺眼,两人先是口角理论,进而男子大打出手致吐痰的女子重伤。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

  2012年11月23日20时30分许,30岁的被告人邹某和被害人何女士以及其他乘客在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黄土村公交车总站从78路公交车下车。下车后,何女士无意之中向地上吐了一口痰。距离何女士约一米远的邹某对此十分不满,遂上前与何女士理论。双方先是发生口角争执,进而发生抓扯。在抓扯的过程中,邹某挥拳连续数次猛烈打击何女士头部,造成其左眼球破裂失明。邹某现场被公安机关挡获。

  2012年12月7日,经成都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女士所受损害程度为重伤。2013年2月4日,在未摘取左眼球的情况下,何女士的伤残等级经鉴定为7级。

  被告称,由于自己曾经患有肝炎,所以对随地吐痰等不讲卫生的行为十分厌恶,这是导致双方冲突的原因。

  在审理过程中,何女士因邹某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赔偿问题,法院曾多次组织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进行协商。被告人在庭审中表示愿意赔偿,但称由于无业又没有成家,自己目前无力赔偿。被告人的父母称年老体弱多病,退休金少,无力代替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外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在对被告人邹某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没有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和被告人犯罪后果严重,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青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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