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今天是

山东费县检察院与三部门会签文件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2013-4-22 10:0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00193| 评论: 0|来自: 正义网

摘要: 正义网山东4月21日电(通讯员朱传广冯玉晓常磊)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形成社区矫正工作合力,尽快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近日,山东费县检察院与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会签《费县社区矫正工作 ...
        正义网山东4月21日电(通讯员 朱传广 冯玉晓 常磊)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形成社区矫正工作合力,尽快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近日,山东费县检察院与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会签《费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各部门职责分工,对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法律监督职责进行了准确定位。

  《实施细则》明确了四部门的职责,县司法局负责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县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县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四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实施细则》规定了四部门在各个环节中的工作衔接职责,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司法局批准,并告知县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局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司法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矫正期满,县司法局应当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县人民检察院。

  《实施细则》要求,县司法局和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要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推进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设,健全完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强化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职责分工、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工作衔接、创新方式方法,依法充分履职,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此次联合会签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能和责任,促进了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强化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适应了新刑诉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要求。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