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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2013-4-10 10:5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29760| 评论: 0|原作者: 郭益民

摘要: 2013年2月12日21时许,魏某在鲁山县城南环路和向阳路交叉口西北角“美景国际”与“林岸庭院”两栋楼前工棚看护工地时,与酒后翻越工棚旁木质围墙抄近路回家的工地西侧居民王某发生争执,王某电话联系其弟王某某到场帮 ...
  2013年2月12日21时许,魏某在鲁山县城南环路和向阳路交叉口西北角“美景国际”与“林岸庭院”两栋楼前工棚看护工地时,与酒后翻越工棚旁木质围墙抄近路回家的工地西侧居民王某发生争执,王某电话联系其弟王某某到场帮忙,双方发生打斗,王某兄弟二人持方木与手拿木棍的魏某发生厮打,后来,魏某进屋内拿出菜刀,先向王某某头部砍去,致王某某左额部血流不止,随后魏某又持刀砍住王某头部及双手,经鉴定,王某兄弟二人之损伤查时均属轻伤。魏某辩解王某有可能是翻越围墙偷东西的,自已在履行工地看护职责,没有过错,因此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魏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原因在于魏某在看护工地,王某兄弟二人非法侵入工地,并动手持械殴打魏某,魏某面对不法侵害,实施防卫,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魏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魏某在发现王某翻越工地后,先是与王某发生言语冲突,王某尽管打电话给其兄弟,但不法侵害并未发生,尔后,王某兄弟到达现场后,双方均持械进行打斗,在第一次打斗结束后,魏某私自回房间拿出菜刀将该二人砍伤,在主观上,魏某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他人的伤害后果。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魏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次,魏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其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郭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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