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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打击侵权犯罪亟须“两法衔接”

2013-4-7 17:0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89767| 评论: 0|来自: 法制日报 

摘要: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今天披露,2012年,广东全省检察机关共批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822件1597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917件3396人;起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980件2015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2122件3689人。   ...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今天披露,2012年,广东全省检察机关共批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822件1597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917件3396人;起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980件2015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2122件3689人。 

  “虽然对侵权假冒产品的打击力度日益加大,但打击力度仍然不足、不深,这成为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的另一个原因。”据广东省检察院披露,目前移送司法机关的侵权假冒犯罪多数处于假冒伪劣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仓储、运输等中间环节,同时,一些行政机关对移送司法机关标准存在不同认识,且行政执法人员证据固定意识欠缺,未能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方式固定收集证据。 

  “毒肠粉”一天批发三千多斤 

  “我们是搞批发的,生意好的时候一天大约可以卖出3000多斤。”在东莞市查处的一起生产“毒肠粉”案件中,被告人黄某这样供述。 

  广东省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处长吴明来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被告人黄某经营的祥记肠粉店至2011年6月案发时共计销售额约24万余元。经检测,祥记肠粉店的肠粉检出硼砂527.9mg/kg,二氧化硫15.4mg/kg,对人体危害较大;同时,查获的盐产品为无碘盐产品;抽样的烧鸭油检验也不合格。 

  “伪劣食品的产销量十分惊人,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吴明来告诉记者,东莞市第二市区检察院2010年以来办理了14起地下食品“黑作坊”案,涉及“毒腊肉”、“毒鸭肉”、“毒肠粉”、假盐等共计578吨。 

  知识产权犯罪集中商标领域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仍然集中在侵犯商标权领域。”吴明来告诉记者,近年来广东省办理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侵犯商标权类,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其主要原因在于侵犯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成本低、回报快,具有一本万利的效果。”吴明来说。 

  如肇庆高要市检察院办理的徐某等11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伙同石某、蒋某等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将生产的饮料使用“可口可乐”和“雪碧”的外观标识和瓶盖,灌装制成假冒伪劣的“可口可乐”和“雪碧”。公安机关在该加工厂当场查获假冒伪劣的1.25升装“可口可乐”6480瓶、1.25升装“雪碧”10800瓶、2升装“雪碧”1792瓶。 

  提升取证能力强化打击力度 

  “打击侵权假冒犯罪的深度和广度需要进一步加强。”谈到当前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存在的问题时,吴明来表示,目前查处并已移送司法机关的侵权假冒犯罪多处于仓储、运输等中间环节,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多为货物代理人、仓储人员等,未能对侵权假冒的源头形成较大威慑力。 

  吴明来说,一些行政机关对于案件是否达到移送司法机关的标准存在不同认识,可能导致该移送的尚未移送,未达到犯罪标准的却先行移送等情形。另外,新的刑诉法确定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之间的转化原则,但行政执法人员对刑事证据方面的法律规定不熟悉,证据意识欠缺,未能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方式固定收集证据,致使个别案件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下一步,我们将推动‘两法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吴明来说,广东将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省级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在2013年9月底前完称市、县(区)级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在2013年年底前实现全省行政执法、公安、监察、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据悉,广东目前正在探索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的转化机制。一方面,进一步拓展司法机关个案协助机制,在第一时间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行政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帮助完善证据收集程序;另一方面,共同探讨将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具体方式,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取证能力。 

  本报广州4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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