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辛苦赚钱养家,本就已经非常不易,再碰见拖欠工资的“老板”,那可真是雪上加霜。近日,叶县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叶县叶鑫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支付12名原告劳务报酬共计55281元人民币。赢得了12名农民工的一致好评。 2014年10月以来,原告张某等12人在被告叶县叶鑫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园区内提供劳务。2015年4月24日,被告叶县叶鑫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分别给张某等12原告出具欠条,欠款共计55281元。加盖被告叶县叶鑫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财务专用章。随后,被告未依约支付劳动报酬,张某等12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张某等12原告为被告叶县叶鑫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被告叶县叶鑫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欠张某等12原告劳务报酬,有欠条为证。故张某等12原告要求被告叶县叶鑫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支付劳务报酬55281元,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被告叶县叶鑫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及时支付12原告的劳务报酬已经构成违约,因双方对违约方式没有约定。因此,张某等12原告请求支付利息应从张某等12原告起诉之日(自2015年8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清至还款之日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