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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在2分和3分之间

2016-10-6 10:1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03393| 评论: 0|原作者: 田英豪|来自: 叶县法院

摘要: 民间借贷利率多高才是合适的?这在民事活动中和民事审判中都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的问题,在以往的民事审判中,一般是坚持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是合法的。 这个“四倍”的要求,它法律根据是什么?最直接的法律根据 ...

民间借贷利率多高才是合适的?这在民事活动中和民事审判中都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的问题,在以往的民事审判中,一般是坚持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是合法的。

这个“四倍”的要求,它法律根据是什么?最直接的法律根据是1991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其中的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的四倍”。但是在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法律之中均没有利率限制的规定。最高法院的解释不能自己独创规则,解释必须上位法的依据,为此笔者研究有关资料之后认为,这个四倍来源于解放初期,邓子恢当农业部长时的一个农村调查报告。解放初期,民间借贷没有利率的限制,加上当时普遍生活困难,高利贷非常猖獗,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打击起来也很困难。于是邓子恢在给中央的报告中建议民间借贷的利率限制在银行利率的四倍之内,毛主席在这个报告上签了字,于是就有了四倍之说。

但是这个四倍执行起来非常麻烦。比如借款是发生在两年前,现在审判,那么这个四倍是现在贷款利率的四倍,还是两年前?同时各专业银行掌握的利率浮动是不一样的,而且贷款利率还与借款用途挂钩。因此,确定起来非常麻烦。

特别是2011年以来,放开银行贷款利率之后,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

于是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发布的“民间借贷”解释,对这个问题就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解释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个条文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非常不简单的条文在似漏非漏之间蕴含着玄机。

在这个条文中,我们看到两个数字,一个是24%、一个是36%,其实就是我们正常说的2分和3分,这是一个关于对民间借贷利率如何确定的规则。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由2分和3分把利率划分三段:等于低于2分;高于2分且低于等于3分,超过3分。

第二款明确规定,利率超过3分的,超过部分无效,这是非常明确的,我们通常可以推理得知,不超过3分的应该是有效,这是第二款的结论。(但是这里我们犯了一个逻辑错误)。

第一款规定,利率不超过2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以推理得知超过2分的不予支持。

这样从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解释中就出现一个冲突——在2分和3分之间,第一款不支持,第二款有效通常理解:有效就要支持,支持了就说明有效。哎!咋会出现这种冲突?我所说的不简单就是在这里,它为我们引导出一个崭新的法律解释路径:遵守严密的逻辑推导过程,来不得半点的偷懒。

从第一款的解释中,在2分以下要支持,在2分和3分之间的那一部分法律木说,是个空白。在一般情况下应该解释为“不支持”,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未必,因为还可以解释为“法律不评价”。

从第二款的解释中,超过3分的无效,通常解释3分以下有效,有效的部分法律应该支持。但是如果我们提问:“除了无效合同其他合同都是有效的吗?”。显然被问者是不敢做肯定回答的。所以在2分和3分之间的部分不一定是有效。“不一定有效”的合同法律是支持不支持呢?答案:不好说!!

这样进行更加严密的逻辑推演,第一款和第二款就链接到一起了,关于支持与不支持的问题上----不好说!

这样在2分和3分之间的利率问题的结论是:给了啦,也就算啦!如果没有给,打官司不支持。

无论我的推演您是否看懂了,但是上述加大加黑的结论部分您还是可以理解的。

 

笔者之所以写此短文,是有两个学习心得一是在解释法律中,特别是在法律的支持与反对之间一定有一个过渡带,即不反对也不支持,放手民事主体自由支配。比如民间的小赌,一块两块的,虽然是貌似“射幸合同”,法律并不把它列入民法调整范围,即离开牌桌不说事,输的钱不能要回来,没有给钱的“放羊”,就是这种关系!

二是我国民事立法已经过了“拿来主义”的阶段,民事立法已经站在了世界的前卫,更多地体现出本土文化和时代精神(这从民法典总则的专家稿中即可以看出),如果我们还用粗浅、朴素的方法的理解法律条文,也许会读不出法律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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