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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回乡出车祸 赔偿标准该如何?

2016-10-6 10:1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07565| 评论: 0|原作者: 李柯 齐勇业|来自: 叶县法院

摘要: 农村居民在城市打工、居住,当他们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时,该如何认定赔偿标准,是按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付还是应该按城市所在地居民人均收入赔付?近日,叶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交通肇事导致当事人死亡的赔付案件,判决 ...

农村居民在城市打工、居住,当他们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时,该如何认定赔偿标准,是按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付还是应该按城市所在地居民人均收入赔付?近日,叶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交通肇事导致当事人死亡的赔付案件,判决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丙、杨某、夏某某、王某甲各项经济损失388651.28元;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史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1453.97元;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陈某某垫付款24000元。

2016年2月28日晚上0时10分许,王某乙与史某某酒后归家,王某乙驾车行驶至叶邑镇沈湾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杨某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王某乙死亡、史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史某某无责任。王某乙其妻夏某某、其父王某丙、其女王某甲将货车司机杨某某、货车老板陈某某、货车挂靠的运输公司以及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王某乙虽系农村户口,但其在广东省东莞市市区居住、生活,其收入来源为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因此,对于王某乙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女儿王某甲的抚养费均应按广东省城镇居民计算。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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