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叶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终判决肇事方保险公司赔偿肇事现场道路公益设施三臂路灯、交通信号指示灯等损失10400元。 2015年5月3日凌晨一点半,谢某驾车沿叶县城区叶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昆阳大道交叉路口时,与沿昆阳大道由南向北李某驾驶的车相撞,两车随即失控,撞击到路边的三臂路灯以及交通信号指示灯,导致李某受伤,信号灯和路灯损坏。后经交警大队划分责任,谢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先后分别向叶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受伤、交通信号灯以及路灯等公共设施的损坏是由于谢某的驾驶车辆导致,应当由谢某负全部责任,因谢某所驾驶车辆缴纳的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且在赔付金额在保险限额内,故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各项损失4.2万元,赔付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信号灯、路灯损失费共计10400元。 (叶县法院 王青丽 王克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