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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灯无辜“躺枪” 法院依法判赔追偿

2016-9-14 15:1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37769| 评论: 0|原作者: 王青丽 王克娜|来自: 叶县法院

摘要: 9月6日,叶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终判决肇事方保险公司赔偿肇事现场道路公益设施三臂路灯、交通信号指示灯等损失10400元。 2015年5月3日凌晨一点半,谢某驾车沿叶县城区叶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 ...
 9月6日,叶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终判决肇事方保险公司赔偿肇事现场道路公益设施三臂路灯、交通信号指示灯等损失10400元。

2015年5月3日凌晨一点半,谢某驾车沿叶县城区叶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昆阳大道交叉路口时,与沿昆阳大道由南向北李某驾驶的车相撞,两车随即失控,撞击到路边的三臂路灯以及交通信号指示灯,导致李某受伤,信号灯和路灯损坏。后经交警大队划分责任,谢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先后分别向叶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受伤、交通信号灯以及路灯等公共设施的损坏是由于谢某的驾驶车辆导致,应当由谢某负全部责任,因谢某所驾驶车辆缴纳的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且在赔付金额在保险限额内,故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各项损失4.2万元,赔付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信号灯、路灯损失费共计10400元。

 

                                      (叶县法院 王青丽 王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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