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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原副市长刘国生借土地工程业务揽财210万

2016-9-6 19:1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25810| 评论: 0

摘要:  正义网讯(记者卢金增)山东省泰安市中级法院日前对菏泽市原副市长刘国生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国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万元。刘国生当庭表示与辩护人商讨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8月26日上 ...

 正义网讯(记者卢金增)山东省泰安市中级法院日前对菏泽市原副市长刘国生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国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万元。刘国生当庭表示与辩护人商讨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8月26日上午10点,泰安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刘国生受贿案。身穿灰色T恤和短裤的刘国生留着平头,夹杂些白发。刘国生面无表情,在法警押解下进入被告人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刘国生利用担任山东省郓城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公司或人员在办理用地手续、承揽公务接待业务、争取招商引资项目扶持资金、承揽道路绿化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向他人索取、非法收受现金和购物卡,共计人民币210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刘国生有6项受贿犯罪事实,其中4项涉及土地问题,其他2项涉及承揽工程和业务,受贿次数达50次。

  对此,刘国生和辩护人对其中48次受贿指控表示属实,但对另外数额较大的2次提出了异议。一次是向某公司董事长杨某索贿100万元,一次是通过家人收受他人贿赂16万元。法院经过详细的法庭调查,驳回了刘国生和辩护人的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亲属自愿退赃,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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