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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害人害己

2016-6-17 11:4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47826| 评论: 0|原作者: 李柯 孙向辉|来自: 叶县人民法院

摘要: 身边的事: 原本治病救人是件功德无量的好事。但生产销售假药,误人性命,到头来却害人害己。 2009年以来,被告人乔某及其妻子刘某在其家中客厅和地下室里面生产假药秘特灵(哮喘克星),假药制作好后利用物流的方式 ...

身边的事:

原本治病救人是件功德无量的好事。但生产销售假药,误人性命,到头来却害人害己。

2009年以来,被告人乔某及其妻子刘某在其家中客厅和地下室里面生产假药秘特灵(哮喘克星),假药制作好后利用物流的方式销售全国各地,销售地涉及北京、河南、山东、广东、辽宁、广西、江苏等地。其中销售给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秦某、新华区曹镇任某。被告人秦某从乔某处购买假药秘特灵(哮喘克星)自己食用并销售给本乡群众,2015年4月12日,邓李乡庙李村李某实吃过从秦某处购买的秘特灵后,身体出现异常,后被害人李某实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鉴定,该秘特灵(哮喘克星)胶囊为假药。

结果:

叶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乔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没收乔某的违法所得49660元。以销售假药罪判处秦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判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被告人乔某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秦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叶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叶县人民法院  李柯 孙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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