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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一年又抢夺 再陷囹圄悔晚矣

2016-6-2 08:5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40778| 评论: 0|原作者: 闫平|来自: 叶县法院

摘要: 游手好闲的唐某,刚出“宫”就管不住自己,又伸出罪恶之手,竟在4个月内抢夺4个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日前,叶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5年5月14日11时许, ...

游手好闲的唐某,刚出“宫”就管不住自己,又伸出罪恶之手,竟在4个月内抢夺4个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日前,叶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5年5月14日11时许,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叶县昆阳大道北段程寨路口路段时,看到马某独自一人驾驶电动车,顿生歹心,趁驾驶电动车的马某不备,将马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夺走。7月23日11时许,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叶县昆阳大道北段盐湖度假村附近时,用同样的方法将驾驶电动车的周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夺走。8月14日、22日10时许,唐某又分别将谢某、王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夺走。后经鉴定,上述被抢夺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7157元。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某亲属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叶县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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