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今天是

河南兰考:“小异地”模式杜绝关系案人情案

2013-2-2 09:2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3031| 评论: 0|来自: 检察日报

摘要: 本报讯(记者戴佳 通讯员袁进民)“杜绝关系案、人情案,实行‘小异地’管辖模式办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效果、公安机关追捕侦结数量都有了明显提升。”近日,河南省兰考县检察院检察长张震对记者说。  据张震介 ...
本报讯(记者戴佳 通讯员袁进民)“杜绝关系案、人情案,实行‘小异地’管辖模式办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效果、公安机关追捕侦结数量都有了明显提升。”近日,河南省兰考县检察院检察长张震对记者说。

  据张震介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实施立案监督和追加逮捕等侦查活动监督中,由于存在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有法律认识误区,基层办案力量不均衡,存在关系案、人情案等诸多因素,造成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结、追捕案犯长期不能到案等现象,有损法律的威严和法律监督效果。针对这一情况,2011年11月,兰考县检察院以地域管辖为基础,借鉴指定管辖的实践,创立了监督立案和追捕改变管辖制度,运用“小异地”管辖提高案件监督效果和侦结数量。

  该院与公安机关联合出台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和追加逮捕工作实行“小异地”管辖的试行意见》,要求兰考县公安局刑警各中队、派出所等部门,针对原侦查部门应当立案而未立案、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而未提请逮捕或捕后久侦未结的案件,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三日后,公安机关承办部门未作出理由说明或不提请逮捕时,检察机关通过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建议由新的侦查部门侦查,新的承办部门仍不能公平、公正、及时办理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指定能够公正办理的部门承办,对不宜由本县公安机关承办的,建议移交其他县区公安机关办理。

  “小异地”管辖制度实施以来,该院与县公安局每月召开一次案件讨论分析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座谈会,实行案件质量信息通报制度,对因办案能力、侦查技术等原因存在瑕疵的案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变更办案部门;对批捕后犯罪嫌疑人长期在逃或久侦未结,导致案件当事人长期信访、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变更办案单位或交由抓获犯罪嫌疑人的部门办理,并在公安机关内部绩效考核中,对解决信访积案的新办案单位实行双倍加分。

  2012年,兰考县检察院立案监督案件22人,公安机关追捕漏犯42人,与前两年相比均有大幅提升。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