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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行贿犯罪现状:手段多样化 "公贿"现象突出

2015-9-20 21:5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7182| 评论: 0

摘要: 析行贿犯罪现状:手段多样化 "公贿"现象突出时间:2015-09-20 09:07:00作者:周绪平 张立立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评论投稿打印转发复制链接小|中|大字号分享到:    2011年以来江苏省镇江市检察机关办理 ...

析行贿犯罪现状:手段多样化 "公贿"现象突出

时间:2015-09-20 09:07:00作者:周绪平 张立立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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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以来江苏省镇江市检察机关办理行贿案件情况(图1)

  王鲁坤/制图

   

  2013年以来江苏省镇江市检察机关办理行贿案件涉案领域(图2)

  王鲁坤/制图

  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大量行贿犯罪浮出水面。江苏省镇江市检察机关对办理的案件调查发现,当地行贿犯罪呈现出“四多四化”的特点,需有针对性地加以打击和防范。

  “四多四化”特点凸显

  2013年以来,镇江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行贿犯罪60件77人,其中单位行贿10件26人;提起公诉30件42人,判决29件41人,其中单位行贿犯罪提起公诉10件19人,判决10件20人。从案件查办情况看,呈现“四多”:

  一是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从近五年镇江市检察机关查办的行贿犯罪数量来看,2013年以后立案人数呈现明显增长趋势(具体情况如图1所示)。

  二是涉案数额超百万元的不断增多。三年来,该市行贿犯罪涉案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人数占行贿犯罪立案总人数的31.2%,其中2013年2人,2014年14人,2015年1月至6月8人。且行贿数额愈来愈大,一笔即行贿十几万、上百万元的案件屡见不鲜。

  三是行贿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的较多。2013年以来,从被法院作出判决的41名行贿人情况看,量刑情况均较轻,其中被判处实刑的仅1人,有25人被宣告缓刑,还有15人被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四是涉案领域以民生、工程建设、经济领域居多。在2013年以来行贿犯罪立案的77人中,民生领域行贿犯罪的12人,其中最突出的是医疗卫生领域(10人);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13人,其中主要发生于招投标领域(7人);经济领域行贿犯罪21人,最突出的是电力系统(9人);国土资源领域3人;环境保护领域2人;其他领域26人(见图2)。

  行贿犯罪的“四化”特点突出:

  一是单位行贿犯罪凸显化。贿赂犯罪的主体逐渐由自然人发展到法人,“公贿”现象日益突出,一些企业利用公款行贿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二是手段多样化。很多行贿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手段愈发隐蔽,作案手法更加复杂,如有的行贿人以奖金、信息费、咨询费、劳务费、顾问费、分红的名义,给受贿人送上大额现金;有的行贿人“以新换旧”,为受贿人购买新车并置换受贿人的旧车;有的行贿人以明显低价出卖房产。

  三是犯罪趋向群体化。一个行贿人向几人甚至几十人行贿的窝案串案大幅度上升,检察机关从一件线索、一起案件入手,经过滚动深挖,带出一批窝案串案。上下勾结、内外勾结的作案现象突出,反映出腐败现象在某些地方和行业领域蔓延严重。

  四是行贿行为趋于长线化。大多数行贿者不再为一时、一事之利而行贿,而是谋求与受贿者在感情上建立长期稳固的权钱交易关系,采取多次行贿多次谋利的方式,一旦案发容易建立攻守同盟,减少犯罪被查实的“风险”。如在镇江市检察机关查办的行贿犯罪案件中,85%以上案件的行贿对象固定,行贿次数往往在3次以上,多的达20余次。大多数案件首末次行贿时间间隔长达两年以上。

  行贿犯罪多发的原因复杂

  从办理的案件来看,行贿犯罪多发的原因主要有:

  法治观念淡薄,对于行贿犯罪认识不到位。目前,对行贿犯罪预防的法治宣传教育不够,舆论导向存在偏差,社会上一些人仍认为送钱办事是“行规”,是“迫不得已”,甚至同情行贿犯罪。这种“道德认同”也会使行贿人在实施行贿犯罪时减轻心理负担,助长社会中的行贿风气。

  法律规定过于宽宥,难以震慑、遏制行贿犯罪。当前,法律规定对行贿犯罪设置了过宽的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条件,如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使得行贿人不用投案自首,却享受了比投案自首更大的宽宥空间。

  打击力度不够,行贿人存在侥幸心理。为了有效打击受贿犯罪,一些司法机关对行贿人有时采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处理。同时,审判机关对行贿犯罪的缓刑、免刑比例过高,很少判处实刑,也使得一些行贿人肆无忌惮,继续实施行贿犯罪。

  监督机制不够严密,难以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行贿人或行贿单位大多属于个体、私营性质,对其缺乏有效监督途径。由于行业协会监督缺乏有效手段和制约力,我国尚未形成严密的个人诚信体系网络,行贿人受惩罚后,对其工作生活影响不大,因而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多措并举遏制行贿犯罪

  要遏制行贿犯罪,须采取多种举措:

  加强制度建设,有效弥补“权力寻租”漏洞。制度创设是有效打击行贿犯罪的治本良策。实践中,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市场竞争的法律制度,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规范行政审批制度,严格许可条件,增强行政许可的透明性;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和财产申报制度,进一步健全加强廉政建设、防范和遏制行贿犯罪的法律制度,实行“以法制权”,用法律和制度构筑起有效防范行贿犯罪的堤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加大查办力度,提高行贿犯罪成本。司法实践中有时对行贿犯罪网开一面,是出于从严查办受贿者,从而有效遏制贿赂犯罪发生的初衷,但是通过宽纵行贿犯罪分子来预防腐败,结果往往事与愿违。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犯罪作出修改,通过加重对行贿行为的财产处罚、限制行贿行为的从宽处罚条件、增加行贿犯罪的打击范围以有力震慑行贿人。检察机关应有效落实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定,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打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犯罪。特别是要严厉惩处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人,严厉惩处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行贿犯罪和严重侵害民生民利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行贿犯罪。积极运用现有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充分发挥自由刑、财产刑的刑罚功能,对不择手段、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贿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加大对行贿人违法所得的追缴力度,提高行贿犯罪成本,对行贿人员形成强大威慑。

  加强预防宣传,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把行贿犯罪作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举办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活动。

  强化社会监督,构建立体化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行贿档案查询系统的作用,建立个案分析通报制度,将行贿案件查处情况在行贿人所在部门、行业内予以通报。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协会成员的教育整改,加强对本行业行贿犯罪规律特点、发案原因和预防对策的研究,认真查找管理制度机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积极建章立制,加强预防。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韩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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