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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坚持“三个统一”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2014-8-1 13:2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8619| 评论: 0|来自: 检察日报

摘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两个责任”是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和顶层制度设计,对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两个责任”是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和顶层制度设计,对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坚持理清责任与履责必尽责相统一

  落实“两个责任”,前提是理清责任。只有理清关系,落实责任,打好组合拳,才能全面推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把握好“两个责任”的深刻内涵和辩证关系。“两个责任”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有着丰富内容的完整体系。主体责任是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一方面,党组主体责任要为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提供保证力量,使其敢于、善于承担监督责任,同时对其监督不到位、执纪不严肃、作风不扎实等问题进行纠正。另一方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要为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提供监督力量,使其真正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同时对其主体意识不强、主体角色不突出以及主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进行纠正。强化主体责任,并不是要取代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而是强调党组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监督责任的承担创造条件;强化监督责任,并不是要削弱同级党组的领导,而是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责主业,为党组主体责任的承担奠定基础。

  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体责任就是政治责任、全面责任和首要责任,意味着党组既是领导主体、落实主体,也是工作主体、推进主体。主体责任直接决定和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效和权威,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将影响监督责任的履行。如果各级检察院党组不当好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光靠纪检监察机构,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很难深入持久进行。各级院党组要把主体责任记在心里、扛在肩头、落实在行动上。要敢抓敢管,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务保障等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逐级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决不能只重检察业务不抓党风检纪、只看业务指标忽视反腐倡廉。要积极探索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监督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的制约。要全力为纪检监察部门撑腰,支持依纪依规办案,积极探索体制机制的改进,不断完善制度措施的落实。

  落实“三转”突出主业。监督责任意味着纪检监察部门既是监督主体、执纪主体,也是问责主体、管理主体,承担着“执纪、监督、问责”的重任。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既要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要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严肃查处腐败问题,集中精力抓好执纪监督主业。要通过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进一步明确职能、准确定位,聚焦执纪监督、案件查办这两项职能,狠抓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狠抓制度执行落实,切实解决有规定不落实,有规范不执行问题,真正把好关、执好纪、问好责,督促各级院党组、机关各内设机构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坚持落实责任与有责必查责相统一

  落实“两个责任”,根本在敢于担当。要以上率下层层传导责任,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到各项检察工作当中。

  强化责任担当。党组的主体责任是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从横向来看,包括党组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从纵向来看,下级党组要向上级党组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传递压力。落实党组主体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各级院党组特别是检察长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解决好领导力度“小”、领导方式“虚”、领导力量“散”和责任意识“淡”、责任落实“难”、责任追究“软”的问题。党组书记、检察长要自觉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常研究、细部署,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做好表率,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真正把担子担起来,把职责履行好。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既管事又管人,注重抓早、抓小、抓苗头,对检察人员暴露出的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廉洁等问题,立足于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切实解决在萌芽和初始状态。要通过以上率下,上级院“一把手”抓下级院“一把手”,明确责任、督导检查、督促工作,一级对一级负责,保障和促进“两个责任”有效落实。

  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规范办案程序,落实监督责任,以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推动执法规范化,切实纠正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和粗放执法等问题。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执法办案说情报告和通报、廉政隐患摸排预警、重点岗位轮岗交流、防止利益冲突和回避等制度,严格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当事人、中介和特殊关系人的交往行为,在执法办案各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要深化检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通过外部监督,强化内部监督,促进检察权运行程序化、标准化、公开化,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落实“一案三卡”制度,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办案一线,坚持重大专案组成立临时党支部、签订办案廉政承诺书、选派专人担任纪检监督员等工作制度,实行同步监督,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强化责任分解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划分责任区域和责任范围,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上级给下级定责任,权责清晰,目标任务明确,层层定责任,形成集目标、任务、分解、检查、考核为一体的落实责任制完整链条,防止出现责任不清、工作不落实等现象。对可能引发腐败问题的制度漏洞,通过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推动权力公开、规范权力运行。为此,黑龙江省检察院建立了下级院评价省院“以下看上”工作机制和检察省院评价市分院“以上看下”工作机制。上级院认真听取下级院的评价,主动接受监督,形成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综合性评价体系。

  坚持知责担责与失责必问责相统一

  落实“两个责任”,核心在于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守不住这个防线,责任制就会流于形式、陷入空谈。

  持续深化作风建设。要以深化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为契机,进一步健全纪律教育和执行机制,切实加强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纪律的启动问责机制,让广大检察人员真正警醒起来,做到心有戒尺、敬畏法纪,真正把纪律作为“高压线”。要紧紧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不放松,始终盯住自身问题,持续聚焦“四风”,坚持经常抓深入抓持久抓,坚持不懈整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特别是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特权思想霸道作风等问题,要持续开展专项整治,打好改进作风的持久战。针对一些地方对执法办案中的潜在风险认识不充分、估计不足、执法规范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纪检监察与执法办案部门要加大化解执法办案风险的力度,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全面规范风险管控,严格防范侦查办案工作中产生非规范化问题。

  强化执纪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不断细化责任内容、量化责任标准、健全责任体系,既处理好与党组、其他相关部门监督职能的关系,做到主体明确、层级清晰、无缝衔接,又围绕全年的工作重心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制定工作目标,项目化分解量化到各监督主体,建立“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巡视监督、重点督察”的常态化、立体化监督模式。上级院要加强对内设机构、下级院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党的纪律问题,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是否存在“四风”问题。加强动态监督,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

  追责必须严格。不断完善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犯法问题、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从检若干规定案件,坚决防止“灯下黑”问题。建立发生在检察机关内部的违纪典型案例剖析通报制度,在社会上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进行警示教育,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实行“一案双查”制度,既对事也对人,对出现的违纪违法案件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既倒查追究党组的主体责任,也倒查追究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形成震慑,确保制度的刚性运行,使检察人员真正把党规党纪当成高压线、警戒线,自觉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切实养成在法治轨道上用权、在纪律约束下工作的习惯。

  (作者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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