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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微博公众账号侵权现象严重 反侵权维权路难行

2014-10-17 10:1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7174| 评论: 0

摘要: 郭山泽/漫画  作为时下最热门的社交平台,微信已成为很多人日常生活中须臾难离的网络伴侣。有数据显示,当前,微信的用户数量已超过了6亿人。然而,这个可爱的“绿精灵”在帮助人们构建网络社交关系、大量传播信息的同 ...

郭山泽/漫画

  作为时下最热门的社交平台,微信已成为很多人日常生活中须臾难离的网络伴侣。有数据显示,当前,微信的用户数量已超过了6亿人。然而,这个可爱的“绿精灵”在帮助人们构建网络社交关系、大量传播信息的同时,所伴生的肆意抄袭问题,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

  文艺作品的“搬运工”

  只要留意不难发现,微信平台上的信息“搬运”行为随处可见。不只是普通网友热衷于在朋友圈内随时转发各种有意思的句段、文章,而且,相当多微信公众账号的运营人员也将目光投向了“复制粘贴”的抄袭模式,每天推送大量未注明出处、未获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文字、图片及视频内容。

  被微信“文抄公”们盯上的一是名家名作,像某微信公众账号最近推出一期“爱情专题”,其中收录了作家莫言的短篇小说集《白狗秋千架》中的《爱情故事》,但其页面上却并未注明出处;同样被某公众账号“抄”进微信的,还有作家白先勇的剧本。二是业内同行,广州本地某摄影微信公众号曾推送了一则名为《2013每个人身边都有“荷赛”的影子》的文章,涉嫌抄袭《广州日报》摄影部微信公众平台上的《每个人身边都有“荷赛”的影子》。三是相关网站。有网友晒出了他的作品遭侵权的经历,网友阿玫曾在天山网论坛摄影之家上传了一组自己拍摄的图片作品,没曾想,翌日他在某微信公众账号上发现了一组几乎一模一样的照片。为此,他联系到该微信公众账号编辑,要求对方注明照片来源及作者姓名,经过多次协商,对方终于发布道歉声明,并重新刊登了阿玫的这组照片,注明来源及作者。

  侵权VS法定许可

  微信、微博公共账号的“搬运”行为已经屡见不鲜,是不是只要发布了非原创的作品就算作侵权呢?恐怕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杨延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确定侵权与否的前提是,先要确定公共账号上发布的东西是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这个前提下才能讨论是否侵权的问题。“比如上次马伊俐写的‘且行且珍惜’的那段话,微信上到处都在转载,但这种话是没有著作权的,这种文字怎样转载都不存在侵权的问题。这句话没有版权,达不到著作权法要求的创造性,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如果说是著作权法中界定的作品,文章和评论等,就涉及到侵权的问题。杨延超表示,“具体侵犯的权利,如果没有署名,侵犯的是署名权;而注明了出处和署名,但没经过作者允许,原则上也是不能在网络上传播的,否则侵犯的是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当然复制权就更不用说了,所有的转载和传播都包括复制的行为。”

  与个人账号和公共账号区分比较清晰的微信不同,在微博平台上,有时不太容易区分营销号和个人号。有的个人账号因为影响力较大粉丝较多,有时就会收取费用帮助商家打广告。尽管如此,它们仍然代表个人,而非公共账号。

  这些网络自媒体的无授权不付费转载行为,在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上,需要区别对待吗?杨延超认为:“公众账号和私人账号情况不一样。公众账号相当于一个舆论平台,相当于一个商家。但这里重点不是要区分个人账号还是公众账号,关键在于这种转载的行为与商业营利是否有关,这是判断侵权的重要要素,是区别侵权和合理使用的重要条件。商业账号绝大多数都具有营利性质,法律上营利性的目的,指的是实质营利性。商家做的事情,表面上是公益的。比如百度文库,看百度文库里的作品是不花钱的,但很明显百度文库的存在目的是让消费者去点击百度网站,百度网站就是营利性的了,所以这种情况实质上还是营利。当然,具体案例还要具体分析。”

  这样看来,私人之间相互转发链接内容,尚属小范围娱乐消遣,不足以构成严重侵权的话,那么,一些微信公众账号肆无忌惮的“复制粘贴”行为,无疑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漠视与挑衅。

  杨延超介绍说,“原则上讲,只要是未经作者许可进行转载传播都是侵权的,不管是网友还是公司。”但微信的个案中存在一种情况,比如有人在朋友圈中发的东西被转载了,这种情况下有一种理论叫做“默示放弃”。发布人发布在朋友圈里,实际上等于已经放弃了对转载的许可使用的权利。“已经公布出去了,就是希望大家转载的。”作者在个人微信号上自己上传一篇文章,别人在此基础上进行转载,那么可以根据“默示放弃”理论不认为是侵权。“但如果是作者也没同意,不知道是谁写的就转载,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我们看到的很多转载,不清楚作者利益是否受到侵害。作者有权限制转载,但很多时候,作者利益没有受到侵害,有的作者反而愿意被转载。”“我们说利益受到侵害,多指这一作品涉及经济价值,作者许可转载的时候就已经涉及费用的问题了。这时无授权转载,作者的利益就受到了侵害。”

  网络侵权具有特殊性

  著作权法中有一项关于报刊转载许可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曾有人提出,网络媒体也应适用这条规定,以利于信息传播。

  对此,杨延超表示,“有人认为网络媒体也是媒体的一种,我个人认为,网络媒体目前来说不宜放在这个制度中。原因在于,法定许可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让已经公开的信息更加迅速地传播,所以可以转载但要付费。而网络媒体则不同,第一,版权法没有提到网络媒体,只说到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杂志这四家传统媒体;第二,目前对网络媒体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传统媒体的报社、杂志社审批严格,而网站建立很容易,很难确定一个网站是不是网络媒体。”另外,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转载,内容是有限制的,通常是具有一定新闻题材的东西。但法定许可没有题材限制,只是要付费。

  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2014年10月1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网络平台的责任

  今年6月,央视国际起诉土豆网擅自提供其热门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土豆网最终被判赔偿央视国际经济损失24.8万元。土豆网辩称其只是提供存储空间服务,涉案作品系网友上传,但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没有被法院采纳。发布在网络上的侵权作品,除了发布者以外,网络平台是否也应承担责任呢?

  杨延超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不涉及网络平台的责任,因为他们只是提供一个中介平台,但有一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比如某作品的著作权人向网络服务商发了通知,告知该平台上的某作品可能涉及侵权的问题,请其删除的时候,如果其无所作为,那么网络平台可能作为共同被告。法律上有个规则叫做‘避风港原则’,用来解决网络服务中介商是不是要承担责任的问题。这个原则我国也在使用,简单来说也叫‘鸵鸟规则’。网络服务中介商如果在别人已经提示有可能存在侵权的情况的时候,却像鸵鸟一样埋头视而不见,这种情况下就要承担责任,如果积极地履行通知义务、删除义务,那么是可以免责的。”

  另外,杨延超还强调,网络平台是否担责还要确定该平台是中介服务商还是内容服务商。比如新浪网,其网页上很多作品都是网站自己上传的,这种情况下存在一个问题,如果你是内容提供商,那么一定要承担责任;如果是中介服务商,内容不是网站自己上传的,而是用户上传的,那么该网站只是一个平台。比如微信就很典型,其内容主要是用户上传,不是腾讯公司在上传,所以这里腾讯更倾向于一个中介服务商。因此腾讯公司之于微信,新浪公司之于新浪微博账号,都是中介服务商,但新浪对于其网页来说就是内容服务商。

  维权路漫漫

  尽管近些年来,随着经济、文化发展和国际化趋势的日益推进,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逐渐提高、氛围不断浓郁,但就目前来看,效果依然差强人意。特别是对于微信公众账号的抄袭侵权行为,由于取证、举证难度大,加之司法判赔标准与维权成本之间差距悬殊,所以,绝大多数被侵权者集体失声,无奈听之任之。

  相比传统媒体,向网络媒体维权也存在更多困难。杨延超表示,“传统媒体很少涉及这类的侵权,这是技术决定的。比如书籍的印刷出版,首先它的传播就受到限制,要想复印一本书,在市场上传播,纸张也好,时间也好,都需要很高的成本。更何况传统媒体每一篇文章的发表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查。而网络媒体就不一样了,随时可以发布东西,要转发手指一摁就可以了,传播速度之快,受众之大,都是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因此网络媒体发表容易,传播容易,受众广泛,举证困难。”

  针对网络侵权的维权成本高这一情况,《规定》也作出了具体的维权保护:“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涸泽而渔等于慢性自杀

  对于多数微信公众账号而言,其存在目的并非仅止于传播文化信息,更主要的还在于借之扩大自身的社会影响力,继而能赢得市场,获得预期经济收益。若是网上微信公众账号不多,网友们对于信息消费并不挑剔,或许,一些公众账号随便推出什么样的内容,都能引起粉丝们的拥趸。然而,现实状况远非如此。去年11月,微信宣布其平台上公众账号数量已达200万个,加之当下各种载体的信息泛滥,使得很多网友极易产生审美疲劳,如果,他们在所关注的公众微信平台上读到的总是“复制粘贴”式信息,如此信息随处可见,那么,只能一再打击其内心期许,降低其对该微信公众平台的黏性。想来,这不会是微信公众账号运营者希望看到的。

  明目张胆的抄袭是公众微信账号的自我作贱,无异于经营上的慢性自杀,微信公众号活力之源更该体现在信息内容的原创性上。针对自己的目标客户群体,微信公众账号运营者只有多组织一些质量上乘、独一无二的原创作品,才能在信息大潮中不断凸显自身存在价值,不断激发网友们的阅读欲、提升其忠诚度。而在目前很多人依旧习惯于坦然乐享网络“免费大餐”的形势下,有头脑的微信公众账号运营者最好能首先转变思想观念,以恰如其分的付费行动吸引优质原创信息,树立自身诚实守信的经营形象,助推其在众声喧嚣中脱颖而出,获得应有的社会尊重,开掘属于自己的广阔“蓝海”。

[编辑: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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