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今天是

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探讨

2012-12-11 16:3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22650| 评论: 0

摘要: 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职务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调查、分析广西自治区近年发生在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分析农村合作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影 ...
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职务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调查、分析广西自治区近年发生在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分析农村合作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影响,并进一步提出预防对策,以遏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内职务犯罪的蔓延。

  一、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职务犯罪基本情况

  2007年至今,广西全区共查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职务犯罪46件53人,案件涉及13个市,涉案金额达440余万元。其中大案(5万元以上)26件33人,个案金额最高达65万元。案件性质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财产、单位受贿等。其中贪污案件27件32人(含数罪并罚),受贿案件5件6人,挪用公款案件13件13人,私分国有财产案件1件3人,单位受贿案件1件1人。

  二、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元化。从所查处的案件情况来看,涉案人员职位层次遍布领导职位、专业职位、普通职位甚至农民工职位,分布在卫生部门、财政部门等多个部门。

  (二)犯罪倾向共同化。因“新农合”资金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管理,涉及多道环节和程序,现实当中,犯罪分子仅靠个人、单个环节不能实现犯罪成功,因此他们通过通谋、分工,实施共同犯罪。

  (三)犯罪金额重大化。由于“新农合”筹资的渠道、来源广,易使得涉案人员作案数目重大。根据近年来查处的情况看,涉案人员多次累计作案,数额“积沙成塔”。

  (四)犯罪方式多样化。犯罪分子通常采取虚报、冒领、窃取、骗取、侵占、侵吞、收受贿赂等方式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职务犯罪。在现实当中,他们的作案方式多种多样,比如,以“实报少付”的方式、伪造病历、处方、结账清单、印鉴、公章等方式套取保险费。

  三、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存在的职务犯罪隐患

  (一)监督、管理不够规范。一是各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不规范。主要体现在多头管理,权限不明,责任不清等方面,这样容易产生各部门争相管理或互相推诿,从而可能产生管理真空,使得一些职务犯罪行为游离在严格的管理之外,客观上为一些“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行为滋生“温床”,提供便利。此外,“新农合”信息、档案管理不科学,导致一些人员通过虚构、删改、涂改等方式骗取或套取“新农合”资金。

  (二)“新农合”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目前而言,没有相关的“新农合”专门法律出台,仅有的一些规定尚未上升到法律高度,未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及职责范围,因此,当监管人员发现定点医疗机构的存在变相套取“新农合”资金问题时,会因缺少法律依据仅做出“扣罚补偿款”,难以起到遏制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的作用。

  (三)政策宣传不够到位。由于对“新农合”制度的宣传、引导不到位,很多农民对相关内容知之甚少,导致缺乏维权意识。还有一部分农民因法制观念淡薄,在小恩小惠的利诱下,配合医疗机构造假,甚至有些农民因利益熏心,自己亲自实施造假。

  (四)各相关部门对“新农合”职务犯罪的打击欠缺合力。 “新农合”资金的运行涉及卫生、物价、工商、公安、药监、财政等部门,需要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形成合力。实践中,由于“新农合”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查处困难,各部门缺乏沟通与交流,没有形成统一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给侦查、调取证据等带来不便,不能有效地形成合力及时打击该领域的职务犯罪。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和对策

  为有效预防该领域职务犯罪,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本文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一)完善“新农合”管理监督机制

  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管理。可通过增加参保人员健康档案、所有注册医生信息和工作痕迹等方式加强监督。

  实施严格的财务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资金的截留、挪用。要实行“财政部门管钱不管帐,新农合机构管账不管钱,用钱不见钱”的科学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基金封闭机制。严格执行财政专户、专项管理、“新农合”机构严格审核、财政部门复审划拨、审计部门保障监督的资金管理机制。尤其要加强专项基金的审计监督,定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计情况,增强透明度。此外,要制定科学的付款和记账方式,同时,付款存根和农户看病资料归档备查。

  加强内部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重点要防范资金的截留、挪用;加强审核业务、审批业务管理,实行层层负责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统一的参合人员花名册,发放专门的《合作医疗证》,以防止冒名顶替住院出现。

  强化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要充分发挥党委、纪检、监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探索建立由监察、审计、检察等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村干部,村民代表组成的“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扬民主,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看法,把监督落到实处。

  (二)创新“新农合”制度设计

  创设新农合专项制度。设立新农合基金专户储存、专门的账户、专款专用、配备专门人员报销审核,尤其对于财务人员要有会计上岗证,要熟悉业务、品行端正,出纳和主办经手分开设置,要做到科学分工,明确岗位职责。

  设立公示制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增加透明性。以现有的政务信息公开为契机,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如在医疗机构和“新农合”机构的公开栏上或其专门网站上,通过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行为、服务、药品价格、参合农民姓名、就诊项目、住院费用、用药、资金发放及报销等定期定时公开,达到“公开、公平、公正”的效果。另外,以村务公开为途径,在各个农村公告栏或告示栏按月张贴相关的“新农合”有关的信息予以公示,接受广大村民的监督。

  (三)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农民等关于新农合的政策、法规宣传

  加强医疗机构人员和“新农合”机构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医德、廉政教育、法制教育”活动,提升其综合素养。

  加强对广大农民、患者的政策、法规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其综合素养。让广大参合居民了解相关的政策、法律,明确其遵纪守法意识、保护“新农合”资金的安全意识,自觉以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医疗权益,让“骗取农合基金犯罪分子”无处可遁,从而真正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和管理“新农合”资金的实效。

  (四)加大对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各相关部要紧密配合,形成“组合拳”,增强打击合力。具体而言,药监、质检、卫生、财政、审计、民政、公安、司法系统,要发挥各自的职能,密切协作,通力合作。药监、质检、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各自的范围内监管,发现隐患或线索及时通报,司法机关要秉公执法、依法办案、在侦查、审判、制裁等方面发挥打击作用,尤其是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集中力量,突出查办社会上影响恶劣的新农合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保障“新农合”资金的健康运行。

  (作者单位:广西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