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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调查

2012-12-11 16:2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14826| 评论: 0

摘要: 基层财政所是我国财政系统的一线单位。国家的各项财政政策能否得到顺利落实,国家各种资金能否得到最合理、最优化的使用,也与基层财政所的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2002年以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检察院查办乡镇财政所工 ...
基层财政所是我国财政系统的一线单位。国家的各项财政政策能否得到顺利落实,国家各种资金能否得到最合理、最优化的使用,也与基层财政所的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2002年以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检察院查办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3件8人。该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人员以案件为例,对案发的特点原因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 

  一、案件特点 

  1、该院查办的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涉嫌的犯罪都是贪污罪。 

  2、犯罪年龄年轻化。在奇石乡财政所工作人员贪污案中,6个犯罪嫌疑人,除了其中有3人为60年代出生外,其他4人为70年代出生,有1人是80年代出生。 

  2、有相当的文化水平。作案的八人中,有3人是大专文化,5人是中专文化,而且作案的8人都掌握了相当的财会技能和经验。 

  3、作案手段比较单一。例如发生在2008年的奇石乡财政所6名工作人员贪污案件,先是由预算会计就相应的资金从乡政府预算户拨到乡政府账上,并以乡党委、政府工作人员的名字伪造工资报销名册,这些伪造的名册经由统管会计、副所长、资金会计、征解会计等人冒签审批人、制表人、领款人的名字后用于在乡政府账上虚列支出,对应的财政预算拨款单入账联和现金支票存根则由预算会计入在乡政府账上,而相应的资金则由资金会计开现金支票领出分给其他的作案人。 

  4、出现了典型的窝案。在奇石乡财政所贪污案件中,6名工作人员全部被查处。整个财政资金收支的流程都可以在这6名作案人手中完成,从而也使得6名作案人可以用相当简单的手段将财政资金套取出来私分。  

  二、发案原因 

  1、个人心态失衡,放松了自身思想道德修养。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受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一些不良的思想也渐渐腐蚀了少数人的思想,尤其是我国的基层工作人员待遇较低,在看到别人过上了富裕的生活后,同时,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潮的影响,人生观、价值观产生错位,在各种诱惑面前,贪欲膨胀,从而以身试法,满足私欲。以此为出发点,他们也就不可能摆正自身所处的位置,不可能清醒地认识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本质内涵,不可能清醒地认识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财政经济管理职能的崇高性和严肃性,或即使主观上有所认识,但在客观判断和实际行动中也无法达到统一。从而想方设法逃避监督制约,把个人的私利凌驾于党和人民的利益之上,把手中的权力异变为个人谋私的手段和工具。 

  30至40岁的年龄段,是一个人人生发展的黄金期。经过十多年的社会实践和工作积累,使处于这个年龄段的人具备了深厚社会阅历和工作能力,对自我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提出了更为迫切的愿望。而受错误价值观的指导,权力和金钱成为他们衡量两大价值实现的唯一载体。所以,面对周围同龄人的职务升迁、经商致富,面对五光十色,纸醉金迷的“外面世界”,面对股票、炒房等快速资本积累的神话,他们的心理严重失衡,经常会对生活的现状产生强烈的不满和失落感。在合法收入无法满足个人对物质生活奢侈的追求时,便挖空心思寻求致富的“捷径”。在这种心态的支配下,他们目无法纪,铤而走险,衍生出种种腐败恶果。 

  2、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作为基层财政所的业务骨干,平常比较注重专业业务知识的学习更新,却忽视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法制观念较为淡薄,这也使犯罪人在各种诱惑面前缺乏应有的自律、防范意识,再加上侥幸心理作祟,最终深陷泥潭不能自拔。 

  3、监督流于形式。从本案来看,该财政所的制度不可谓不完善,人员配置不可谓不完整。但缺乏相应的过程检查监督制度,这就导致了制度执行的随意性,使得规章制度、财经纪律因不能得到严格的执行,而成为一张废纸。同时,在几乎所有重要岗位的人员都参与作案的同时,上级部门的监管不力也使得作案人进行犯罪时较为明目张胆,连政府人员的工资都敢冒签。而各级财政部门每年都组织的内部财务检查,开展同级审计,往往都是“蜻蜓点水”,不够深入细致,没有发挥出应有的监督作用。 

  三、预防对策 

  (一)加强道德教育,使人做到“不想犯”。始终坚持把思想教育摆在重要位置,坚持不懈地开展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和规章制度教育,利用专题座谈会、正反面典型案例通报、组织观看警示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引导财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同时,坚持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通过帮助困难职工解决诸如住房、子女读书、妻子就业等家庭困难,让他们真切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此外,积极开展各种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娱乐活动,寓教于乐,培育起财务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情操,从而达到使人“不想犯”的境界。 

  (二)加强制度建设,使人做到“不能犯”。要把制度建设作为完善内控管理之根本,在制度设计与完善、操作流程的规范控制上筑牢堤坝,努力消除可能引发案件的各类漏洞和隐患,使违纪违法现象无机可乘、无隙可钻,使人做到“不能犯”。一要强化内部平行制约机制。明确财务人员岗位职责,会计出纳由不同人员担任,账款分离,相互监督,彼此制约,出纳与会计应每月核对资金支出情况,做到资金、帐目月清月结。二是强化现金和印鉴监管措施,将所有公有资金纳入大帐管理,不设账外账。印鉴统一由出纳保管。三是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和程序制度,做到计划、执行(经手)、审核(验收)、审批手续完备,大额资金的使用要经集体研究决定,党政主要领导联合把关审批。四是加大财务公开力度,建立专项资金公开抄告、跟踪制度。把财务公开纳入政务公开的范围,对下拨的专项资金金额、动向要及时进行张榜公开。五是建立财务稽查制度。强化财政主管部门及审计部门的职能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财政所账据和资金、项目进行财务检查与审计,加强防范。 

  (三)加强监督查处,使人做到“不敢犯”。一是严格岗位人员责任追究制。明确所长、副所长、会计、出纳等各岗位职责,人人签订岗位责任状和廉政责任书,做到不越位、不代职、不越权、不串通,同时加强财务人员相互之间的监督责任。对越位越权的行为要坚决抵制或向上级报告,对明知是违反规定的行为,不抵制或不报告的,负连带责任。二是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的联系协作,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制度,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利用查处的案件进行反面典型教育,增强财务人员自律自控能力,对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格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维护法纪的严肃性和威慑力,达到使人“不敢犯”的效果。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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