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醉酒后不听劝,造成两起事故害人不浅!经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2年2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孙松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10月,孙松饮酒后驾驶轿车在虞城县一个KTV门口撞住停在路边的赵某的轿车,争执后驾车逃逸,在行驶到虞城县响水湾西门北边时,将同方向行驶的李某的两轮摩托车刮倒,致使李某受伤。经检验,当时孙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203.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孙松系初犯,能够坦白罪行,应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主动缴纳罚金,有具体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万亚娟 范亚莉 袁慧敏 高 辉 高学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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