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今天是

爱心呵护含苞蕾 真情构筑防护堤

2013-10-11 11:4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05658| 评论: 0|来自: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摘要: 作者: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吴艳美 高学诚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确立为基本法律原则。为适应修改后的刑诉法的要求 ...

作者: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吴艳美 高学诚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确立为基本法律原则。为适应修改后的刑诉法的要求,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专门的未成年刑事案件检察机构,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法律原则,突出“教育”重点,寓教于审,将“教育”贯穿于未成年犯罪案件的诉讼全过程。

一、转变工作理念,强调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    

切实改变以往就办案而办案的理念,严格以“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指导办案工作。实行专业化办理原则,“捕、诉、监、防”一体化,同一承办人负责同一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的诉讼全过程,包括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帮教工作,建立健全社会调查、亲情会见、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等特色工作制度。

    二、加强未检队伍专业化建设

    相比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用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上,因此对于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知识储备和社会责任要求更高,未检部门干警不仅要精通熟悉检察业务,还要抽时间去学习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必要时可以参加相关的知识培训和辅导,以适应未检工作的需要。

    三、寓教于审,不拘泥于传统法庭教育模式。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寓教于审的重点放在法庭审判阶段,即法庭教育阶段,我们改变传统的法庭教育模式,将教育贯穿于未检工作的各个环节,把查明的事实和教育内容结合起来,循序渐进,层层深入,增强教育的目的和效果。要求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帮教等各个环节,承办人都要结合案件情况及行为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对行为的认知状况等方面,因人制宜,认真制定合适的教育方案,依诉讼阶段的不同应各有特色,内容包括法制教育、认罪伏法教育、道德教育、接受改造教育等等。

    四、将落实教育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考评机制。

    在办案中注重把落实教育情况与办案工作结合起来,把查明的犯罪事实和适时教育内容结合起来,力争做到“四个到位”,即:事实与证据审查到位、犯罪成因分析到位、再犯可能性评估到位、帮教措施落实到位。

    五、延伸职能,整合社会资源,推动建立健全配套工作体系。

以点带面,开展“法制进校园”、“模拟法庭”等形式多样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宣传活动,积极加强与综治、共青团、关工委、文化部门、学校、社区等有关方面的联系与配合,推动建立健全社会调查、帮教考察、社区矫正等配套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教育体系,最大程度上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减少和避免再犯的可能性。

作者: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吴艳美 高学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