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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土地背后的“商战”

2013-9-18 15:5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2757| 评论: 0|来自: 河南青年报

摘要: 河南青年报记者 任钱坤 通讯员 任泽圃   诚信经营、遵纪守法是经商之本。任何时候,忘了本,就会走错路。   南阳天海金苑商住项目是由南阳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拟开发的住宅小区,天海公司 ...
河南青年报记者 任钱坤   通讯员 任泽圃


  诚信经营、遵纪守法是经商之本。任何时候,忘了本,就会走错路。


  南阳天海金苑商住项目是由南阳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拟开发的住宅小区,天海公司法人代表杨天海从南阳市玉米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米公司)受让该宗土地后,却高兴不起来。。。


  一纸委托    一波三折


  张希云,原南阳市玉米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2005年夏秋之际,杨天海与张希云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6日,张希云以原南阳市玉米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将玉米公司及公司位于明山路西侧的土地等资产,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天海,杨天海足额向张希云支付了转让价款。


  后来,杨天海多次向张希云索要土地手续,张希云却告知他土地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查封了,且玉米公司也因未按时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杨天海在申报变更土地用途时,因上述障碍使申报工作难以进行。


  由于原南阳市玉米公司未参加年检,于1999年被工商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2006年,经张希云同意,杨天海重组玉米公司(2008年10月31日注册完成),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土地查封问题,2007年5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解除了对该土地的查封,2008年10月31日,工商机关给杨天海颁发了重组后玉米公司的营业执照,杨天海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杨天海多方努力,表明玉米公司土地改变用途的必要性和合理性,2009年秋,南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玉米公司的土地由工业用地转为商住地。


  据杨天海反映,张希云利用杨天海委托其办理相关土地手续之际,故意不使用杨天海所提供的真实合法手续,却使用伪造的玉米公司营业执照和他人的组织机构代码去办理,将土地部门颁发给玉米公司的土地证擅自持有。


  在杨天海完成土地用途变更之际,张希云于2009年9月21日同南阳市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公司)订立合作开发协议。据杨天海反映,张希云等人先后三次组织百余名社会闲杂人员强占杨天海的工地,遭到杨天海家人的坚决反对,杨天海70多岁的老母亲被打伤,工地保卫人员周明伟被猛刺九刀。2013年4月,涉案的常某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一场诉讼    迷雾重重


  2010年11月26日,张希云伪造借款协议和借据等进行诉讼。2010年11月29日,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西民商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玉米公司于2010年12月6日前偿还中石公司本息1800万元,逾期以杨天海已受让位于南阳市明山路西侧的玉米公司土地抵偿。2010年12月8日,西峡县法院作出(2011)西法执字第34号执行裁定书,强制执行杨天海的已受让土地。


  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涉嫌一地两卖、炮制虚假诉讼涉及刑事犯罪,于2011年1月对张希云立案侦查,2011年2月将涉案土地依法查封。就在警方查封此块土地期间,2011年3月15日中石公司将涉案土地的土地证从土地部门借出,并向土地部门出具了借条。借条中,中石公司向土地部门承诺,“我公司保证按照高新区国土分局要求及时归还。”随后中石公司持该土地证和其他文书将玉米公司原有的《南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南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到自己公司名下。2011年7月25日,南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宛市土证字(2011)第1号公告,依法将原颁发给中石公司的宛开土国用(2011)字第00018号土地证注销。


  杨天海的艰难申诉,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2012年1月4日,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西峡县人民法院的这起诉讼案件提起抗诉。检察机关认为:西峡县人民法院对涉案1600万元的案件无管辖权,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中玉米公司1999年7月6日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现玉米公司的法人代表不是张希云,原调解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2012年5月26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民商再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查明中石公司和玉米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依法将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商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撤销。2012年6月17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宛邢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张希云有期徒刑十四年,同时判令张希云个人退赔骗取中石公司的7066969元。张希云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9月27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其上述、维持原判。


  2012年7月27日,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西法执字第220-1号执行裁定,要求南阳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将土地从中石公司变更到杨天海受让的南阳市玉米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2012年8月11日,南阳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杨天海提供的合法营业执照等手续,依照法定程序给杨天海颁发了土地证。


  扬天海:保留起诉权利


  中石公司对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2012年10月8日,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石公司及张希云之子张迈所提异议不能成立,遂作出西法执字第220-2号执行裁定,驳回中石公司和张迈的异议。中石公司和张迈向上级法院提出执行复议,2013年2月4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中执复字第23号执行复议裁定书,驳回中石公司和张迈的复议。至此,杨天海所受让的玉米公司和土地资产又回到杨天海名下。


  之后,天海公司对此宗土地进行了商业开发。建设过程中,不断有人宣称天海公司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月9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南阳市规划局法制科颜科长。颜科长表示:2011年,中石公司利用非法手段将原本属于杨天海的玉米公司的两个规划证变更到自己名下,目前已经法院裁定,“两证”应重新变更至原持有人杨天海的公司名下。故天海公司不存在违规开发一说。目前,南阳市规划局办公会已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两证”变更到玉米公司名下。南阳市高新区国土局程科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天海金苑项目只有一个土地使用证,在杨天海任法人代表的玉米公司名下。


  天海公司总经理杨天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自己是玉米公司和天海公司的法人代表。目前该宗地产项目的合法手续都在自己的玉米公司名下,而天海公司只是该项目的开发主体,所以天海金苑的项目开发完全合法。有些网站发布关于我们的虚假消息,败坏我们公司名声,我们将保留起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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