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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诈骗700万南阳玉米公司原总经理张希云被判刑14年

2013-8-26 11:1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07358| 评论: 0|来自: 大河网讯

摘要: 大河网讯 (记者 宋健 通讯员 杨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南阳玉米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玉米公司”)原总经理张希云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希云有 ...
   大河网讯 (记者 宋健 通讯员 杨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南阳玉米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玉米公司”)原总经理张希云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希云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张希云退赔南阳市中石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公司”)7066909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希云明知在玉米公司与杨天海的南阳天海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的合作开发合同尚未依法或者协商解除的情况下,隐瞒该事实,而与中石公司又签订合作开发协议,骗取对方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张希云是南阳市镇平县人,生于1952年,今年已经61岁。他早年在镇平县化肥厂工作,后来这家企业倒闭,张希云下海。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9月,南阳市化学试剂总厂与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政府共同发起成立玉米公司,共同聘任张希云为董事长。1997年,玉米公司以180万元购买了南阳市高新区在明山路与衡山路交叉口的工业用地一块。当年7月,玉米公司因未进行年审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并被责令进行清算。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公章及营业执照未被收回,也未组织清算,张希云仍以玉米公司名义进行活动。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0月16日,张希云在玉米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情况下,隐瞒该宗地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事实,与南阳市民杨天海签订合同。从2006年2月9日至2008年5月14日,杨天海共给张希云汇款597万元,现金10万元。2007年9月18日,张希云以玉米公司的名义和杨天海的天海公司签订合作商住项目合同,玉米公司以土地和地面建筑作为投资,负责将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办理规划许可证等手续,杨天海负责项目管理和投入。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南阳市政府批准同意该地转为商住地,由玉米公司自行开发。在办理变更土地用途过程中,张希云使用伪造的玉米公司营业执照和他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骗领到《土地使用证》。在和杨天海没有撤销土地联合开发合同的情况下,张希云隐瞒这一事实,于2009年9月21日,使用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玉米公司印章与中石公司法人代表任国贤签订了明山路张衡路交叉口涉案土地开发合同。中石公司于2009年11月至12月向张希云共汇款10万元;2010年11月29日,中石公司又交土地出让金6966909元。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予以确认,并对张希云作出有罪判决。张希云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判认定的上诉人在和杨天海没有撤销土地联合开发合同的情况下,隐瞒该事实,2009年9月21日与南阳市中石房地产公司又签订涉案土地开发合同与事实不符。因杨天海无资金及违约等,双方的合作已在2009年9月被迫终止。”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张希云于2007年9月18日以玉米公司的名义和杨天海的天海公司签订合作商住项目合同,该协议签订前后,杨天海投入部分资金,张希云也于2009年11月将该宗土地转为商住用地。张希云、杨天海均称双方之间一直未算账,也没有证据证实双方的合作协议经协商或依法解除,玉米公司在2010年4月1日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与杨天海的合作关系,也证实了杨天海在2009年9月21日前并未退出合作开发。在这种情况下,张希云使用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玉米公司印章与中石公司法人代表任国贤签订了涉案土地开发合同,骗取中石公司土地出让金等7066909元。由此其上诉及辩护意见称双方的合作已在2009年9月被迫终止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据此,南阳土地局、规划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杨天海为法人的南阳玉米公司颁发了《土地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证》、《施工许可证》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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