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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

2012-12-11 14:3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01258| 评论: 0

摘要:   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解析:挪用公款罪有三种情况:1、挪用公 ...

  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解析:挪用公款罪有三种情况: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如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3、挪用公款(用于前两种用途以外的用途)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公款包括: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5、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6、非国有金融机构中的客户资金。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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