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3批指导性案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3批共三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刑事案例。 指导性案例186号《龚品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总结了黑社会性 质组织实施“软暴力”的主要行为特征,在此基础上明确了“软暴力”涉黑的认定标 准,为实践中认定、处理以“软暴力”为主要行为方式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指引,有 利于统一“ 软暴力”涉黑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尺度。 指导性案例187号《吴强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准确分析了恶势力犯罪集 团“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的意图和“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明确了 恶 势力犯罪集团与普通犯罪集团的区分标准,对于相关案件审理具有指导价值。 指导性案例188号《史广振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明确了在涉黑社 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 属进行调查。此类案件中,涉案财产往往情况复杂,权属关系不清,案外人对查 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其意见,确有 必要的,可以通知其出庭,以查明相关财物权属。 法〔2022〕23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3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 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龚品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 组织案等三个案例(指导案例186-188号),作为第33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 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指导案例186号 龚品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11月29日发布) 关键词刑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为特征/软暴力 裁判要点 犯罪组织以其势力、影响和暴力手段的现实可能性为依托,有组织地长期采用多种 “软暴力”手段实施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辅之以“硬暴力”,“软暴力”有向“硬暴 力”转化的现实可能性,足以使群众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并已造成严 重危 害后果,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认定该犯罪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 的行为特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 基本案情 2013年以来,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在江苏省常熟市从事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活 动,并主动结识社会闲杂人员,逐渐积累经济实力。2014年7月起,被告人龚品 文、刘海涛组织被告人马海波、赵杰、王海东、王德运、陈春雷等人,形成了以被 告人龚品 文、刘海涛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并于2015年4月实施了首次有组织犯罪。 2016年下半年、2017年8月梁立志、崔海华先后加入该组织。 该组织人数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被告人龚品文为该组织的 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刘海涛为该组织的领导者,被告人马海波、赵杰、王海 东、王德运、陈春雷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崔海华、梁立志等人为一般成员。 该组织内 部分工明确,龚品文、刘海涛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被告人马海波、赵 杰、王海东、王德运、陈春雷受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的指派开设赌场牟取利益, 并在赌场内抽取“庄风款”“放水”、记账,按照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的指派为讨债 而实施 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崔海华、梁立志参与 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为规避侦查,强化管理,维护自身利益,逐步形成 了“红钱按比例分配”“放贷本息如实上报,不得做手脚”等不成文的规约,对成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