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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3批指导性案例

2022-12-9 09:0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80405| 评论: 0|来自: 法院网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3批共三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刑事案例。指导性案例186号《龚品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总结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软暴力”的主要行为特征,在此基础上明确了“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3批指导性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3批共三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刑事案例。


指导性案例186号《龚品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总结了黑社会性

质组织实施“软暴力”的主要行为特征,在此基础上明确了“软暴力”涉黑的认定标

准,为实践中认定、处理以“软暴力”为主要行为方式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指引,有

利于统一“

软暴力”涉黑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尺度。


指导性案例187号《吴强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准确分析了恶势力犯罪集

团“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的意图和“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明确了

势力犯罪集团与普通犯罪集团的区分标准,对于相关案件审理具有指导价值。


指导性案例188号《史广振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明确了在涉黑社

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

属进行调查。此类案件中,涉案财产往往情况复杂,权属关系不清,案外人对查

封、扣、冻结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其意见,确有

必要的,可以通知其出庭,以查明相关财物权属。


法〔2022〕23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3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

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龚品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

组织案等三个案例(指导案例186-188号),作为第33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

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指导案例186号


龚品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11月29日发布)


关键词刑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为特征/软暴力


裁判要点


犯罪组织以其势力、影响和暴力手段的现实可能性为依托,有组织地长期采用多种

“软暴力”手段实施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辅之以“硬暴力”,“软暴力”有向“硬暴

力”转化的现实可能性,足以使群众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并已造成严

重危


害后果,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认定该犯罪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

的行为特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


基本案情


2013年以来,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在江苏省常熟市从事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活

动,并主动结识社会闲杂人员,逐渐积累经济实力。2014年7月起,被告人龚品

文、刘海涛组织被告人马海波、赵杰、王海东、王德运、陈春雷等人,形成了以被

告人龚品


文、刘海涛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并于2015年4月实施了首次有组织犯罪。

2016年下半年、2017年8月梁立志、崔海华先后加入该组织。


该组织人数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被告人龚品文为该组织的

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刘海涛为该组织的领导者,被告人马海波、赵杰、王海

东、王德运、陈春雷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崔海华、梁立志等人为一般成员。

该组织内


部分工明确,龚品文、刘海涛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被告人马海波、赵

杰、王海东、王德运、陈春雷受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的指派开设赌场牟取利益,

并在赌场内抽取“庄风款”“放水”、记账,按照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的指派为讨债

而实施


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崔海华、梁立志参与

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为规避侦查,强化管理,维护自身利益,逐步形成

了“红钱按比例分配”“放贷本息如实上报,不得做手脚”等不成文的规约,对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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