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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鲁山县人民法院民事速裁团队高效工作,精准办案,当庭宣判

2022-7-4 22:3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52843| 评论: 0

摘要: 本网讯(陈运发 刘国敏 霍淼鑫)2022年6月16日下午,鲁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速裁团队刘志强法官主审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法庭查明事实后,当庭判决某保险公司于10日内向被保险人张某超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6万元 ...
   本网讯(陈运发  刘国敏 霍淼鑫)2022年6月16日下午,鲁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速裁团队刘志强法官主审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法庭查明事实后,当庭判决某保险公司于10日内向被保险人张某超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6万元整。

     审理查明,原告张某超于2014年9月4日购买了被告的终身寿险及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合同约定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为重大疾病的理赔范围。2021年11月至12月份,原告张某超因病先后入住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和河南省人民医院,被确诊为慢性胰腺炎并手术治疗,为此支付了巨额的医疗费。原告出院后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原告所患疾病未达到条款约定的赔付标准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原告不服,进而成诉。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慢性胰腺炎是通常说法,但需要达到该合同项下条款的具体解释,相互符合时才属于合同约定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的赔偿范围。但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按通常理解,慢性胰腺炎应当包括慢性胰腺炎和慢性复发性胰腺炎等疾病,而不应理解为仅指慢性复发性胰腺炎,故原告所患疾病应当理解为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属于人身保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当庭遂作出以上判决。

    据悉,保险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上诉,理赔正在进行中。对于鲁山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的工作效率,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的张国玺律师表示,打了一辈子的官司,当庭宣判还是第一次亲历,感觉很痛快,无论结果如何。也说明,速裁团队的法官在审理本案时,对事实的查明及法律的把握,非常清楚、精准,从而高效办案,当庭宣判,这是老百姓的长久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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