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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德安县检察院贯彻审查原则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

2013-6-19 08:2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38370| 评论: 0|来自: 正义网

摘要:   正义网九江6月18日电(通讯员 王海宝)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近日,江西九江市德 ...

  正义网九江6月18日电(通讯员 王海宝)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近日,江西九江市德安县检察院通过仔细全面审查一起强奸(未遂)案,督促公安机关对一个遗漏的重要犯罪事实进一步侦查并要求根据侦查结果做出处理,依法打击了犯罪分子,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5月29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持刀进入被害人王某家中想性侵被害人,将水果刀架在被害人颈部并脱去其裤子欲强行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的反抗和呼救,犯罪嫌疑人刘某心生害怕便逃走了。

  承办人在审查案卷材料并提审刘某之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持刀闯入房间后,被害人以为是抢劫的,将脖子上的金项链交给刘某,刘某将金项链装入自己口袋中。承办人认为,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主动交出金项链,犯罪嫌疑人刘某没有推脱且拿走金项链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虽系临时起意,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然而公安机关并没有将抢劫罪一并报捕,也未作说明。承办人遂与该案主办人进行沟通,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抢劫事实,并根据侦查结果做出处理。

  目前,公安机关正对刘某抢劫事实进行进一步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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