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今天是

男子与人吵架后心脏病发作猝死 法院判决吵架对象无需担责

2021-11-11 08:3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8923| 评论: 0|来自: 澎湃新闻

摘要: 男子因停车与人吵架后心脏病发作猝死,其亲属将吵架对象诉至法院,索赔90万余元。11月1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被 ...

男子因停车与人吵架后心脏病发作猝死,其亲属将吵架对象诉至法院,索赔90万余元。

11月1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被告不应对该男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上海奉贤法院介绍,王某和荀某均为奉贤某社区居民。2020年11月28日早晨,王某将车辆停放在该社区弄堂门口。考虑到弄堂为附近居民出行的重要通道,且也是社区消防取水点,荀某遂上前劝阻,争吵随之发生。

事后,王某将车辆挪走。当天上午8时40分左右,荀某路过王某家门口时,双方因停车事宜再次发生口角,王某被路过的案外人黄某劝回屋内。

几分钟后,王某身体突发不适倒地,黄某随即拨打急救电话。后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上午10时45分死亡。经鉴定,王某直接死亡原因为猝死,促进死亡原因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王某家属认为,荀某与王某争吵直接导致王某心脏病发作猝死,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王某近亲属将荀某起诉至上海奉贤法院,要求荀某赔偿相关医疗费、赡养费、抚养费等90万余元。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应举证证明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死者王某车辆停放的位置确实阻碍了弄堂的通行,被告作为附近居民对其进行劝阻,行为并无不当。即便双方为此发生口角,持续时间也很短,过程中未发生任何肢体冲突,被告的劝阻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

法院认为,王某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诱发心脏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被告的劝阻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也没有侵害王某生命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因此,被告不应对王某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上海奉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王某一方上诉。上海一中院认为,虽然鉴于王某本身的心脏病史,不排除其与荀某之间的口头争执可能成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条件。但考虑到王某不足四十岁,普通人难以预见与其发生口头争执可能导致其猝死的严重后果。反观王某,其明知自身有心脏病史,在日常生活中应尽量保持情绪稳定,但其因自身车辆停放问题与荀某争吵,情绪失控导致病发,自身存在过错。无法认定荀某对王某的死亡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上海一中院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