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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蚌埠:6类民事执行活动纳入监督范畴

2013-6-6 09:1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7840| 评论: 0|来自: 检察日报

摘要:   本报讯(记者吴贻伙)案款早就被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却迟迟拿不到钱,申请执行两年多但法院就是拖着不执行,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可法院却无故不理不睬……在安徽省蚌埠市,今后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如果法院出现上述类 ...

  本报讯(记者吴贻伙)案款早就被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却迟迟拿不到钱,申请执行两年多但法院就是拖着不执行,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可法院却无故不理不睬……在安徽省蚌埠市,今后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如果法院出现上述类似问题,将有望得到及时监督纠正。其依据是蚌埠市检察院与该市法院日前会签的《关于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据悉,《意见》是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以来安徽省围绕强化对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并由检法两院共同制定的首份规范性文件。

  该市检察院检察长盛大友告诉记者,修改后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一新职能,但对民事执行活动中的哪些情形进行监督、监督的程序和方式等内容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为切实加强检察监督,蚌埠市检察院与市法院进行充分沟通和磋商,于今年5月中旬会签了《意见》,并下发执行。

  《意见》首先对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指出检察机关可以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6类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即法院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法院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就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所提出的书面异议、复议申请,无故不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然超范围执行,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等。

  在具体监督的程序和方式上,《意见》规定,对于符合上述6类民事执行活动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经检察委员会研究作出决定,然后以书面检察建议的方式对同级法院进行监督。法院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对于法院执行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调解和行政决定的活动如何进行监督,《意见》规定其范围和程序参照执行。

  “《意见》的出台实施让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变得有章可循,对于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蚌埠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局长朱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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