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外就医,他对自己“下狠手” 吴越 赵铁龙 于海明 肝癌患者还能出入酒桌?2015年,辽宁省检察院接到了张军保外就医的举报。随后,该省三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顺藤摸瓜依法查处了张军等8人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让办案干警没有想到的是,张军为了保外就医,竟然假戏真做,对自己的肝“下狠手”。 嫌刑期太长,前银行行长动起歪心思 张军原系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假日支行行长,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于2001年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08年10月,张军动起了歪心思,通过狱友联系到了铁岭市某公司经理任某,想要办理保外就医逃离管教。 得知张军的心思后,任某答应为其帮忙,并找到了时任铁岭市中心医院副院长、辽北法医司法鉴定所负责人李某某,与他商量如何能给张军开出身患重病的假诊断的对策。 在李某某明确表示愿意帮忙后,张军开始逐步实施造假计划。他先向时任铁岭监狱一监区医疗科主任陈广东提出外诊申请,并将李某某帮他开出的假诊断带回监狱。 陈广东心存疑惑,平时张军身体不错,并没有什么患病迹象,怎么诊断书上写着张军多项指标不合格?于是,陈广东对张军进行仔细核实,张军自知瞒不过去,向陈广东说明了自己想保外就医的想法,请他从中协助,承诺给予好处。陈广东没有经受住诱惑,不但没有向监狱反映真实情况,还指示张军的主治医生将假的检查结果记录到张军的病历上。 随后,张军提出要到大医院深度检查自己到底是什么病。 为躲避复查,“假戏真做”切除部分完好肝脏 张军曾担任过领导,对法律也有一些了解,他知道,如果自己用假的高血压、糖尿病之类的理由申请保外就医,只要被复查就有可能败露。为了加大自己保外就医的把握,张军决定以肝癌的理由申请保外就医。他认为,只要自己能做出假的肝癌事实,以身体原因不能接受复查的理由,就可以高枕无忧。其间,张军联系了他的妹夫,沈阳市某三甲医院医生秦毅民,他还表示,要把事情做得更真实,自己愿意接受化疗,也愿意上手术台。 秦毅民在医疗领域人脉颇深,经他从中协调,张军再次接受检查时,成功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的放射科技师高某处得到了自己“肝部占位性病变”的CT片,他将相关材料给陈广东并申请外诊住院手术,在陈广东的帮助下,他的申请被监狱批准。 按照规定,监狱服刑罪犯的医疗地点都是监狱指定的几家医院,但这几家医院无人愿意为张军做这台假手术,秦毅民决定亲自操刀,而前提是要将张军转到自己所在的医院。 秦毅民先与监狱指定医院的住院部联系,让他们以医院没有空床位为由回复监狱方,然后提出让张军转院到自己所在的医院进行手术。 陈广东明知张军转院的目的,但他再次“谎报军情”,经请示监狱长并实地查看住院条件后,监狱方同意张军转院。接着,秦毅民以医学研究为由,申请了一份肝癌组织藏在冰箱中,准备偷梁换柱用做病理。随后,秦毅民找到了自己的同事兼好友李某与徐某,声称各方关系都已打通,让二人协助自己做一台假手术。 2008年11月29日,秦毅民在李某、徐某的帮助下,为张军进行了肝脏右叶的部分切除手术,然后换上事先准备好的肝癌组织送病理科化验。最终,张军得以瞒天过海成功办理保外就医。 整个造假过程,张军可谓“用心良苦”,还失去了部分完好的肝脏。 三级检察机关发力,涉案8人无一漏网 出狱后,张军以为可以逍遥法外,频频出现在各大酒桌之上。肝癌患者还能出入酒桌?2015年,辽宁省检察院接到了张军保外就医的举报。经过一番初查,该案由辽宁省检察院指定丹东市检察机关侦查,又由丹东市检察院指定东港市检察院办理。2016年11月12日,东港市检察院以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对张军立案侦查。 该案中,所有参与人员对张军造假一事都心知肚明,但却不像其他案件一般互通有无,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成为其中一个关键点。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三级检察机关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办案组,多次联合相关部门召开研讨会,从多个角度进行论证,最高检执检厅也及时邀请专家展开论证,认可了办案组的意见,并要求辽宁省检察机关充分完善证据。 办案组从初期便制定出多套方案,一方面充分发挥驻所检察室的职能,协调监狱对张军隔离羁押,为整个办案过程排除干扰;一方面全力开展突审工作,集中力量突破薄弱环节。办案组针对每一名犯罪嫌疑人都制定了讯问方案,以张军为主线,从暂予监外执行“为何办、怎么办、找谁办”入手,确定多个讯问专题逐一深挖,力求将整个案件中涉及到的每一个人都调查清楚。 时间紧、任务重,但办案组干警依然注重办案方式方法,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针对陈广东的侦查中,办案人员考虑到当时陈广东的女儿马上要参加高考,特意延期两天才传唤陈广东,该做法也成为突破陈广东的关键点之一。 最终,该案涉案的8名犯罪嫌疑人经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后,均被法院以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定罪处罚,其中陈广东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张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秦毅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他5人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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