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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多个政府成"老赖" 专家:破解困局要完善执行程序

2017-4-9 21:1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34157| 评论: 0

摘要: 正义网北京4月9日电(见习记者 贾潇)近日,一份盖有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的执行决定书在网络热传。据这份执行裁定书显示,宜春市奉新县人民政府与一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 ...

正义网北京4月9日电(见习记者 贾潇)近日,一份盖有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的执行决定书在网络热传。据这份执行裁定书显示,宜春市奉新县人民政府与一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记者搜索发现,被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政府有400多个,市、县(区)一级的政府就至少有20个。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本该带头守法的政府却当起了“老赖”,这样的行为会给政府带来哪些影响?又该如何监督政府履行义务?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律师与学者。

  失信原因五花八门 政府公信力受损

  “老赖”政府失信行为五花八门,其失信具体情形包括拖欠工程款、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等等。

  河南省确山县政府“上榜”两次,其中一次是拒绝公开4000多万元的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及使用情况。吉林敦化市雁鸣湖镇政府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7次出现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里。

  “政府应该带头履行法院的判决,如果对于司法判决都要推三阻四的话,那么直接影响的就是政府的公信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杨小军认为,从政治角度来看,政府不能遵守法律,不符合中央政策精神;从法律层面来看,是违法的;而从社会角度,这种行为给公众展示的则是一个毫无信用、不讲道理的政府形象。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表示,政府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其本身的公正性、客观性以及行政态度在老百姓心中都会大打折扣,也不利于政令的颁布和执法的高效。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也会受到公众的不信任和质疑,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陈年积案多 执行和限制困难重重

  据媒体报道,2003年4月15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在一起立案执行的案件中,因为全部未履行义务,于2015年9月11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立案执行时间距今已经近14年。

  2006年12月11日,大庆市人民政府被立案执行400余万元清偿费,并负担6万余元案件受理费,距今已10多年。因全部未履行,大庆市政府于2016年5月31日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随着联合信用惩戒机制的形成,限制消费对个人已形成强大压力。“目前,我国对失信个人和企业消费行为已经进行了有效限制,但对‘老赖’政府却难以下手。”杨小军坦言,对政府的执行,仍是一直困扰法院的问题。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志同认为,有些执行法院的行政级别可能比被执行的政府级别低,而导致执行困难重重。从被执行人角度,政府可能缺乏被执行资金。“政府的财政经费以当年的行政运行为预算,一般没有专门拿出用于执行的经费。”

  限制政府消费能否奏效?杨小军表示,行政机关的限制最终还是要落到机关负责人头上,因为行政机关的不执行实际上是机关负责人的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则成为实际惩戒对象。而惩戒对象涉及到“衣食住行”各方面的高消费行为将会被严格限制。

  杨兆全认为,“目前上‘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的做法还不适用于政府机构及其负责人。”他解释说,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进行事务的时候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而不是像个人和民事机构所行使的是私行为,如果限制政府机关负责人的行为,将会给政府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专家建议:完善执行程序 施加舆论压力

  去年年底,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强调,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归集,并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众公开。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整肃庸政懒政怠政行为,并增加了“坚决治理政务失信”的内容。

  张志同表示,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列入“黑名单”是法治的一个进步,但仍只是一个比较轻的处罚方式。他提出,可以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规定,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政府的相关责任人采取刑事措施,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执行法院级别低于政府的问题,他建议,可以由执行法院向上级法院申请,由上级法院执行,或者完善执行程序,减少执行阻力。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于执行,却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也有必要从法律层面,对执行程序予以明确。”张志同补充道。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银行账户划拨或者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处以罚款。杨小军给出了两点建议:一是可以对政府资产进行大数据统计,留下必要的办公用品和空间,将预算外资金和负责人工资等用于执行;二是把失信名单公布,让媒体、人大给这些失信政府制造严厉的舆论环境,利用口碑、评价限制其招商引资。

  受访专家表示,政府带头守法,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梳理政府公信力的必要使然,而法院作为执行的主体,具备主导地位,有责任去执行判决,不能让法律成为白条。

[责任编辑:安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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