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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文书】13名中国船员遭杀害 湄公河案公诉意见书公开

2016-11-26 20:1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12661| 评论: 0

摘要: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我们受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 ...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我们受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检察机关对糯某犯罪集团六被告人提起公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国家主权、切实维护我国公民合法权益的集中体现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独立主权国家,不受任何外来侵犯和干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司法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将糯某犯罪集团提交我国审判机关审判,依法追诉其犯罪行为,正是我国行使司法主权的重要体现。糯某犯罪集团是长期盘踞在湄公河流域的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为报复中国船只被缅甸军队征用清剿该组织,并为获取不法泰国军人的支持,先后策划劫持中国船只、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赃陷害、杀害中国船员,并非法绑架中国船员作为人质,勒索财物。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行使对该案的司法管辖权,既是我国国内法的要求,也是我国履行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所确定的国际义务。


其次,根据该案的案件事实,并依据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规定,我国依法对本案享有司法管辖权。第一,糯某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船舶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关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的规定,我国依法享有刑事管辖权。第二,糯某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实施的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条关于保护管辖的规定,依法对其刑事追诉,是对我国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三,糯某犯罪集团是一个跨国有组织的武装犯罪集团,其所实施的故意杀人、绑架、劫持船只等跨国有组织暴力犯罪及运输毒品的国际犯罪,侵害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根据我国缔结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5条和《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4条关于犯罪发生在犯罪时悬挂该缔约国国旗的船只上,该缔约国可以确立管辖权的规定,以及《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第1款关于各缔约国应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将故意非法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行为确定为其国内法中的刑事犯罪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履行我国承诺的国际义务。


二、该案的办理构建了我国和周边国家执法司法机关紧密合作、在全球化背景下共同打击国际犯罪的新格局


“10·5”惨案发生后,糯某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谴责,为了加大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力度,中、老、缅、泰四国共同发表了《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的基础上,就加强湄公河流域的执法安全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维护国际航运安全等方面达成八项共识。依据该联合声明,中、老、缅、泰四国警方在较短时间内迅速查明了案件事实,及时抓获、移交犯罪嫌疑人,彻底摧毁了糯某犯罪集团,充分体现了四国打击国际犯罪的信心和决心;并且在四国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框架下,建立了联合巡逻执法、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等相互合作的长效机制,有效维护了湄公河流域航行安全秩序,切实保护了四国船舶、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泰王国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缅甸联邦共和国警务合作机制和国际司法惯例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我国司法机关与老、缅、泰三国司法机关积极开展了多边、双边的刑事司法协作,有效完成了境外证据的调取和交换、移交在押人员、联合审讯、犯罪嫌疑人身份查询、司法文书送达等工作。特别是在此次的法庭审理中,泰王国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应我国司法机关的申请,派出13名警务人员、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直接、客观地证实了糯某犯罪集团劫持中国船只、运输毒品、杀害中国公民的犯罪事实。这是中、老、缅、泰四国政治互信和司法互信的重要体现,也为世界各国联合打击国际犯罪提供了典型范例。


三、坚持打击与保护、实体与程序并重,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彰显我国司法公开、公正、公平和文明的形象


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活动的价值所在,就是要通过公平、公正、公开实现社会正义。坚持打击与保护、实体与程序并重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司法文明的重要体现。准确适用法律,是贯彻“打击与保护并重原则”的前提。糯某犯罪集团武装劫持中国船只、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非法剥夺13名中国公民生命、绑架中国船员勒索巨额赎金,不仅构成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而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各被告人应当根据所犯罪行分别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在法庭质证中所提及的同案人员友某波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岩某因犯罪证据不足,均依法不作追诉,从实体上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正义是确保实体正义得以实现的前提。严格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我国法律公正、公平、公开的根本要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不仅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而且根据其本人申请,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为了保障被告人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无论在讯问,文书制作、送达时,还是在法庭庭审中,均为其聘请了翻译;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及时通过使领馆查证其身份,并保障使领馆的探视、参与庭审旁听的权利。


为了保障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司法机关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完成了对30余名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工作,根据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要求为其指定了诉讼代理人。通过今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庭上对糯某犯罪集团成员的审判,使被害中国船员及其亲属能够通过参与刑事程序直接控诉犯罪、表达诉求,将最大化地实现刑事司法程序对被害人的体恤和抚慰功能。


四、对本案六被告人所实施犯罪行为的刑法评价


(一) 被告人糯某、桑某、依某作为糯某武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为报复中国船只并陷害中国船员,其与不法泰国军人共谋策划,于2011年10月5日组织、指挥其犯罪集团成员,在湄公河水域武装劫持中国船只“玉兴8号”和“华平号”,捆绑、控制中国船员,其行为危及船舶航行安全、侵犯中国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后果严重;在“玉兴8号”和“华平号”上故意放置毒品甲基苯丙胺84516.01克,并武装押运,意图栽赃中国船员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作案动机特别卑劣;故意杀害杨某毅等13名中国公民,严重侵害其生命法益;另于2011年4月2日至4月6日策划实施绑架罗某某等中国公民作为人质,勒索赎金2500 万泰铢,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中国公民的人身安全、行动自由及财产权益;并武装劫持中国船只“正鑫1号”“中油1号”“渝西3号”。上述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劫持船只罪、运输毒品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


被告人扎某卡、扎某作为糯某武装犯罪集团的成员,积极实施武装劫持中国船只“玉兴8号”和“华平号”及枪杀中国船员,并参与绑架人质、勒索赎金,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劫持船只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被告人扎某波参与武装劫持中国船只“玉兴8号”和”华平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劫持船只罪。


(二) 糯某犯罪团伙,以被告人糯某为首,桑某、依某等人为核心成员,纠集扎某卡、扎某、扎某波等多名犯罪分子,成员众多、组织结构完备、非法拥有武器装备、通过犯罪活动牟取不法利益,长期盘踞在湄公河流域,实施非法拦截来往船只、强取财物、武装贩运毒品等犯罪活动,系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犯罪集团。


被告人糯某、桑某、依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糯某、桑某、依某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建议法庭对三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


被告人扎某卡、扎某作为犯罪集团的成员,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扎某波在其参与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建议法庭根据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糯某等六被告人作出罚当其罪的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是2012年9月22日,距离13名中国公民殒命湄公河的2011年10月5日已经过去11个月17天,今天,我们在庄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上,审判惨案的制造者!


曾经有一位独立制片人拍摄了一部叫作《湄公河之中国船家》的纪录短片,记录了“华平号”从中国关累港起航到泰国清盛港这段263公里的航程。“华平号”船长黄某勇讲述着湄公河行船的艰辛,同时也讲述着他对未来的憧憬;“玉兴8号”船长杨某毅,正值壮年,他的儿子杨某炜刚满18岁,正梦想着在不久的将来子承父业,成为湄公河上的船长;何某行与陈某英是一对夫妻,对湄公河上的船员来说,长年抛妻别子是他们生活中最大的煎熬,能够举家团聚是很多船员的祈盼。湄公河上的中国船员们秉承着中国人惯有的勤劳、坚韧、豁达、友善,经年累月面朝江水背朝天,默默地拉近着一衣带水邻邦之间的距离,促进着沿岸国家的持续繁荣……然而,2011年10月5日清晨,当“华平号”和“玉兴8号”载着13位中国船员,满载着他们人生的希望与梦想起航时,却驶向了他们生命的最后航程。


10月5日中午,在泰国清盛县的湄公河上,恶行过后,中国船只“华平号”和“玉兴8号”弹痕累累;集中射杀中国船员的船舷血流成泊;生前或被手铐紧铐,或被绳索捆绑,或被布条蒙嘴蒙眼的中国船员均身中数弹……糯某犯罪集团对13位手无寸铁的中国船员实施残杀,骇人听闻!惨绝人寰!法不容恕!


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们对糯某等六被告人的审判,最重要的价值就是为了践行一个庄严的承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能力、有责任保护他的每一位公民,不论他身处何处;任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其公民的犯罪,不管犯罪人为何人并且藏身何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都有能力、有责任依正当程序,将其绳之于法;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坚决打击国际犯罪,肩负起国际责任。


最后,我们要对魂断异国的十三位兄弟姐妹致以沉痛的哀悼,他们是: 杨某毅、黄某勇、王某军、邱某海、蔡某华、杨某东、李某燕、杨某炜、文某洪、王某超、曾某成、何某行、陈某英。


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谢谢法庭。


公诉人: 刘某乾 张某婷 武某轶

李某鹃 王某天 李某凌 邓某云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当庭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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