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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甘肃检察机关依法提起两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6-11-17 18:1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64225| 评论: 0

摘要: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对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0月19日,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因该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佛冈 ...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对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0月19日,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因该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6年4月,吴新洲租用位于佛冈县汤塘镇官山河田尾官山加油站的房屋及原有所属空地共1300平方米,注册成立佛冈县汤塘镇新龙塑料经营部(以下简称新龙塑料经营部),经营范围为人造革、塑料加工及销售,主要生产废旧塑料加工颗粒。自2006年起至今,新龙塑料经营部以“以租代征”的形式,在没有办理任何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汤塘镇官山河田尾非法占用农用地持续进行塑料生产长达十年之久。2006年3月24日,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委托佛冈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该经营部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进行了测绘,测绘结果为:该经营部实际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8451.3平方米(12.6770亩)。


2016年4月14日,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向佛冈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杜绝新龙塑料经营部继续发生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佛冈县国土资源局在检察建议的限期内仍未彻底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新龙塑料经营部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仍然存在,截至2016年7月8日,该经营部仍有2996.1平方米(4.497亩)的厂房(两条生产线)、仓库、办公室、部分围墙等非法占用的农用地未得到整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批复》的规定,就该案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对张家川县水务局怠于履行职责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1月10日,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因张家川县水务局怠于履行职责,依法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张家川县内存在16家采砂场,占地面积达上百亩,均属无证开采,并已开采多年。16家采砂场无序采砂行为造成河道破坏严重,并曾发生过儿童溺水死亡事件,造成巨大安全隐患。2015年以来,县水务局针对河道采砂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虽多次向相关砂场发出《限期回填砂坑、疏通河道通知书》、《责令限期规范砂场通知书》,但是对于在限期内没有停止生产和恢复河道原貌的非法砂场,县水务局并没有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


2015年12月31日,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向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县水务局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对破坏河道环境的采砂场进行整改。2016年1月19日,县水务局回函称,各采砂场均已停止生产作业;同年2月26日再次回函称,决定对采砂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整治,达到恢复河道基本功能的目的。2016年5月31日、6月2日,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会同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回访调查,发现部分采砂场仍然在生产作业,生产设备、铲车、运砂车辆停放在河道内,且未对河道、沙坑进行机械回填、恢复原貌,亦未对河道内的砂石进行清理,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依然受到破坏,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遭受侵害的状态。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及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就该案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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