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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未标明提示,路人疏忽酿大祸

2016-8-16 09:1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99944| 评论: 0|原作者: 李柯、齐勇业|来自: 叶县法院

摘要: 新农村施工建设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由于施工方的未标明施工提示,路人也疏忽大意,最终酿成了大祸。 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亚路桥公司)在叶县沈湾村沈泉路口进行排水沟施工建设,开挖在建 ...

新农村施工建设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由于施工方的未标明施工提示,路人疏忽大意,最终酿成了大祸。

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亚路桥公司)在叶县沈湾村沈泉路口进行排水沟施工建设,开挖在建的排水沟深达1米左右2015年10月26日晚7时许,沈湾村村民陈某购物回家步行至叶县沈湾村沈泉路口附近时,陈某不慎跌入许南路东侧新挖的排水沟内,致使腰椎、左桡骨、鼻骨等多处骨折。

判决结果:

陈某、中亚路桥公司均有过错,应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中亚路桥公司承担60%的责任,陈某承担40%的责任中亚路桥公司赔偿陈某损失共计61090.6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亚路桥公司承建了排水沟的工程,在工程完工前,中亚路桥公司负有安全施工的义务。但由于事发排水沟处当时未设置警示标志且尚未封口,存在安全隐患,致使陈某在路过排水沟时不慎跌入排水沟内有一定过错,应对陈某的损伤承担过错责任。陈某系成年人,施工的排水沟,不是公路路面,排水沟不供人通行。排水沟开建已有数月,陈某对排水沟处的路况应当完全熟知,在初始跨过排水沟买东西的时候都完全知道路况及风险,但再返回途中由于陈某过于自信,不慎跌倒在排水沟内,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叶县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李柯、齐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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