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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预先垫付养老金 用工单位退休应返还

2016-8-16 09:1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04009| 评论: 0|原作者: 李柯 陈兆丰|来自: 叶县法院

摘要: 身边的事: 单位由于资金紧张,个人代单位先行垫付交纳了养老保险金,退休后向单位追要,但单位迟迟不予返还。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究竟应是单位支付还是个人支付? 段某自1991年6月份参加工作至2015年2月退休,一直在叶 ...

身边的事:

单位由于资金紧张,个人代单位先行垫付交纳了养老保险退休后向单位追要,但单位迟迟不予返还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究竟应是单位支付还是个人支付?

段某自1991年6月份参加工作至2015年2月退休,一直在叶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工作。2006年9月份叶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找段某口头协商,因公司资金紧张自2002年9月起,段某的养老保险金一直未缴纳,叶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承诺暂先由段某自己垫钱代为缴纳,待段某退休前将段某代为垫付的养老保险费用一并返还于段某。段某退休后多次找叶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协商,要求叶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偿还垫付的33964.44元养老保险费,可叶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总以种种理由推脱。

结果:

叶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段某代为垫付的养老保险金33964.44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叶县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个人台账记载,段某自1991年6月起在叶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工作。根据段某的退休证载明,段某2015年2月退休,原工作单位为叶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叶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做出以上判决。

 

                                                                                               李柯  陈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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