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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评论与司法审判关系的思考

2016-6-17 11:4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51600| 评论: 0|原作者: 李柯|来自: 叶县人民法院

摘要: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律是公民意志的体现,司法独立是公正的基础,法律出现就是为了避免私人因带有主观色彩、个人好恶、利益 ...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律是公民意志的体现,司法独立是公正的基础,法律出现就是为了避免私人因带有主观色彩、个人好恶、利益关系等因素导致的对是非判断的偏颇。人们交出各自的自然法审判权,授权共同裁判者判定是非。正如洛克所说:“公民社会与自然状态的区别便是是否具有共同指定的法律、有负责一切裁决和执行的唯一的公共裁判者”。如果把媒体评论也作为量刑的依据,司法的唯一性就丧失了,这也是与我国的《宪法》是相违背的。 

媒体的评论一般是根据社会的主流道德进行的评判,当然也加入了一些浅显的法律知识。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部分纸媒、网媒在判决结果尚未作出之前就对案件做铺天盖地的报道,由于缺少法律专业人员的理性思考和分析,报道可能会走上偏激,进而在宣传言语上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并超越自身的职能对其进行“媒体审判”,使公众的产生一些非理性的情绪,从而形成一种舆论趋势,影响法官独立思考,左右法官专业思维。这无疑是司法审判机关的正常审判进行干扰,是在挑战法律的独立性和公平性。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什么样的身份、在什么样的情况、以什么样的目的触犯法律,只要违法事实已经成立,司法审判机关就应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罚,但是部分媒体过分地渲染和报道,导致案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媒体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应该充分发挥其自身的引导、监督、宣传、教育作用,而不是推波助澜,践踏司法的独立性,妄图左右法律的审判。媒体对审判的过分狂热报道,使公众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作出不正确的论断。一旦公众获取完整信息,经过理性思考,发现案件实情与媒体报道的相悖,会使公众对媒体的信任感减弱,媒体在公众心中的公信力下降。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民意不可违,但是媒体和司法该有一个相互互动的良性关系。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促进媒体与审判之间的关系:

第一、司法审判和媒体报道都应该本着实现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进行审判、报道。

第二、审判机关应增加审判过程中的透明度,减少媒体主观上的臆断、猜测,使媒体可以更加全面、客观、真实的报道案件的进程。

第三、健全和发挥新闻发布会制度,对具有巨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的进程进行及时的公布,建立和媒体之间的交流、互动。

第四、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应该更加的专业、严谨,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减少主观色彩的表达。

希望以后的媒体运用其监督力量使司法更加的公正、公平,而不是利用其监督的权利去影响司法的独立。这样媒体和司法才能形成良好的互动,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

                                         叶县法院 李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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