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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代还贷款 起诉追偿获支持

2016-4-20 09:1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19572| 评论: 0|原作者: 王青丽|来自: 叶县法院

摘要: 近日,叶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张某和徐某为田某担保贷款,到期后,田某没有还款,张某和徐某代其还款后诉至法院追偿,获得支持。 张某、徐某与田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田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由张某 ...

    近日,叶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张某和徐某为田某担保贷款,到期后,田某没有还款,张某和徐某代其还款后诉至法院追偿,获得支持。

张某、徐某与田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田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由张某、徐某作担保,田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小额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合同生效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给被告田某8万元。到期后被告田某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剩余借款67496.81元及相应利息未偿还。经银行催要,张某、徐某作为担保人,替田某偿还了该笔借款的剩余本金及利息,共计72000元,后张某、徐某向田某多次追偿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及担保人张某、徐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张某、徐某要求被告田某偿还为之垫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法官感言:为他人提供借款担保时,一定要事先了解作为担保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并斟酌借款人的信用程度,以免后期出现不必要的纠纷,给自己带来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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