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叶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张某和徐某为田某担保贷款,到期后,田某没有还款,张某和徐某代其还款后诉至法院追偿,获得支持。 张某、徐某与田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田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由张某、徐某作担保,田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小额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合同生效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给被告田某8万元。到期后被告田某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剩余借款67496.81元及相应利息未偿还。经银行催要,张某、徐某作为担保人,替田某偿还了该笔借款的剩余本金及利息,共计72000元,后张某、徐某向田某多次追偿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及担保人张某、徐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张某、徐某要求被告田某偿还为之垫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