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准确把握适用范围,把握职责内容,严格落实记录、通报与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强化责任担当,做到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实施办法对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两个规定”作出了详细部署,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做好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记录,主要包括:坚持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明确记录事项,要记录干预、过问人的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干预、过问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各级检察机关要及时对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线索进行处置,并严格规范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通报,做到定期对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况进行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将一案一通报。 实施办法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严肃追究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如实记录人的责任追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打击报复人的责任追究,依据党纪和检察纪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