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祥晶:本院受理原告金凯元诉被告杨祥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杨祥晶返还金凯元借款18400元并支付利息[以18400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计算自2025年2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截至2025年9月24日利息暂计为337.35元];2.诉讼费由杨祥晶负担。)、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采用在法治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尚志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